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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SHEN”與“六神”不期而遇

2018年09月29日09:0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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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LIU SHEN”與“六神”不期而遇

圖一

圖二

一方為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一方為國內知名大型日化集團,因雙方商標中的漢語拼音部分與中文部分讀音近似,導致了一場不期而遇的商標糾紛。

近日,圍繞著“LIU SHEN”而起的商標駁回復審糾紛案有了新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開了9月7日作出的終審判決。該判決顯示,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21097248號“LIU SHEN”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見圖一)所作的復審決定被撤銷,且商評委需對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LIU SHEN & ASSOCIATES)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的復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

讀音近似 商標被駁

記者了解到,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於1993年3月10日成立,“柳沈”二字取自創始人柳谷書與沈堯的姓氏,是一家主要從事知識產權領域相關業務的律師事務所。中國商標網顯示,早在1993年9月29日,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便提出第775950號“柳沈LIU SHEN”商標的注冊申請,1995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法律服務業、知識產權咨詢、知識產權許可、專利實施、版權管理等第42類服務上。

2016年8月25日,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知識產權咨詢、為法律咨詢目的監控知識產權、域名注冊(法律服務)、訴訟服務、知識產權許可等第45類服務上。

經審查,商標局以訴爭商標與第15873537號“六神liushen”商標(下稱引証商標,見圖二)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作出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通知書。

據了解,引証商標由上海家化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於2014年12月5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11月6日通過初步審定並公告,2016年2月7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知識產權許可、域名注冊(法律服務)、訴訟服務、家務服務、社交陪伴等第45類服務上。

在法定期限內,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主張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在指定服務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並存使用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2018年1月2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的字母構成、呼叫相近,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屬於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注冊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而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訴爭商標可與引証商標可以相互區分。據此,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含義不同 應予注冊

記者了解到,在一審庭審中,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明確表示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服務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服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不持異議,並向法院提交了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網絡郵件打印件等証據,用以証明訴爭商標的可注冊性。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主要識別文字字母構成、呼叫相近,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標識,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標注相關商標的服務有特定的聯系。

關於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LIU SHEN”,引証商標由“六神”中文與對應的漢語拼音“LIU SHEN”組成。雖然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的讀音近似,但是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早在1993年便申請注冊了“柳沈LIU SHEN”商標,漢語拼音“LIU SHEN”對應的中文為“柳沈”,而引証商標中的漢語拼音對應的中文為“六神”,二者含義不同,標識整體上尚可區分,即便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也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提供者產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應予核准注冊。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商評委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決定,並判令商評委就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的復審請求重新作出決定。(王國浩)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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