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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訴訟証明 當心自食其果

2018年09月20日07:4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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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妨礙訴訟証明,當心自食其果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中山市新宏業自動化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新宏業公司)起訴中山市鴻泰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下稱鴻泰公司)、徐某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鴻泰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犯新宏業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產品,鴻泰公司賠償新宏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0萬元,徐某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中,鴻泰公司以妨礙對方當事人舉証為目的,以積極作為的方式使得被廣東省中山市知識產權局查封扣押的証據無法使用,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以該証據澄清事實,法院認定該行為屬於民事訴訟証明妨礙。

工業設備引發糾紛


  據新宏業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起訴材料顯示,2014年6月18日,新宏業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一件名為“一種雙出自動焊嘴制袋機”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並於2014年11月19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1420327072.2),該專利發明人為黃天濤、徐某等。徐某在新宏業公司離職后,創立了鴻泰公司,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


  2017年1月,鴻泰公司生產了名為異形袋制袋機的自動焊嘴制袋機產品。新宏業公司將其產品與涉案專利比對后認為,鴻泰公司制造的自動焊嘴制袋機與涉案專利技術完全相同,落入了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侵犯了涉案專利權。新宏業公司遂以專利侵權為由向廣東省中山市知識產權局申請處理。


  2017年4月20日,中山市知識產權局予以立案,並於同日對鴻泰公司進行現場勘驗檢查。2017年4月27日,中山市知識產權局工作人員向中山市公安局火炬開發區分局東城派出所報案稱,其於2017年4月26日接到新宏業公司電話稱,新宏業公司聯系鴻泰公司旁邊的店主得知,2017年4月21日,有人將鴻泰公司內封存的設備搬離。該工作人員報案稱,在查封設備時已告知徐某不能搬離及對設備進行拆解等。


  2017年5月16日,中山市知識產權局對新宏業公司的處理申請進行了庭審。在此次庭審中,呂某以鴻泰公司投資人的身份參加了庭審,稱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在在線模切、取袋方式上不同,相關技術特征屬於現有技術。


  2017年5月25日,民警前往鴻泰公司住所地進行走訪,並拍攝了4張照片,從照片中可見已無涉案產品。2017年5月27日,中山市知識產權局發出案件撤銷通知書,同意新宏業公司撤回案件。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新宏業公司就涉案專利糾紛向中山市知識產權局申請處理的同時,於2017年4月24日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並申請証據保全。在法院擬對原告的保全申請處理前,新宏業公司告知法院,涉案產品已經被被告轉移。


  在庭審過程中,法院對鴻泰公司為何在中山市知識產權局扣押被控侵權產品后,還將產品交給客戶以及設備具體在哪裡等問題,進行了詢問。


  法院結合在案証據,在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新宏業公司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現有証據看,鴻泰公司在法院受理該案前已經將涉案產品搬離,並在訴訟中拒絕提供涉案產品的下落。由於鴻泰公司違反了不得將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予以毀損、拆卸、隱匿等行為的義務,即被告鴻泰公司以妨礙對方當事人舉証為目的,以積極作為的方式使得被中山市知識產權局查封扣押的証據無法使用,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以該証據澄清事實,屬於民事訴訟証明妨礙。


  在涉案產品已經被鴻泰公司轉移的情況下,法院依據中山市知識產權局在勘驗現場所拍攝的視頻和照片進行技術比對,原告通過視頻和照片指出涉案產品的必要技術特征具備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被告沒有提出涉案產品的相關必要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不符之處,而稱視頻並不能完整顯示被控侵權設備的內外結構與運動狀態,無法進行比對。對此,法院認為,即使存在無法全面觀察被控侵權產品的情況,該情況也是被告鴻泰公司的証明妨礙行為造成的,應當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根據當庭進行的技術比對,法院認為,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具備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4的相應必要技術特征,落入了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在關於賠償額計算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沒有充分証據証實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也無充分証據証實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由法院在法定賠償范圍內酌定其損失,故法院綜合考慮了涉案專利的類型和市場價值、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同時,根據徐某在中山市知識產權局現場勘驗筆錄的陳述,涉案侵權產品的價值為25萬元,市場價值較大。綜合上述因素,法院酌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0萬元。(姜旭)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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