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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員工發博客被訴商業詆毀 企業被判不正當競爭

2018年09月19日09:2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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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因為一名員工發的5篇博文,這家公司被告上了法庭!怎麼回事?

編者按: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華工公司訴善佳公司、新浪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善佳公司賠償華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8萬余元並消除影響等。該案緣起於善佳公司的一名員工在新浪博客發出的5篇博文。欲知詳情,請往下讀。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針對大連華工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工公司)訴上海善佳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善佳公司)、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新浪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善佳公司賠償華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8萬余元並消除影響等。

華工公司訴稱,該公司發現在新浪公司所經營的新浪博客網頁上,有5篇博文含有博主陳某為其所供職的善佳公司作虛假宣傳、詆毀華工公司商譽的內容,博文中包含博主本人職業身份的相關信息。善佳公司、新浪公司在華工公司就此事發出律師函后仍置之不理,華工公司認為這兩家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庭審過程中,善佳公司辯稱,陳某發布的博文內容具有真實性,相關內容不存在虛假陳述和惡意詆毀,且陳某作為博客博主,其行為是個人行為,與善佳公司無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博客文章均與促進善佳公司業務有關,與陳某在該公司履職存在聯系,相關利益亦歸於該公司,所以陳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相應民事責任應當由善佳公司承擔。涉案5篇博客文章反映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商業詆毀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新浪公司行為無過錯,所以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海澱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據了解,善佳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點評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來說,工作人員以用人單位名義實施、經用人單位授權、行為應與授權有內在聯系的行為,可認定為職務行為,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這並不是說經營者對於他人的服務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不能評論或者批評,但相應評論或者批評必須有正當目的,必須客觀、真實、公允和中立,不能誤導公眾和損人商譽。 (宿莽)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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