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盤點:電商法歷經四審 四大看點引關注

2018年08月31日11:39 | 來源:人民網-知識產權頻道
小字號

人民網北京8月31日電(王小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由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起草,2013年底正式啟動立法, 歷時5年深入調研,如今已經歷了四次審議。其中審議內容涵蓋網上交易安全、用戶信息保護規則、產品質量監管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內容。電商法的編撰開啟了整治網購亂象的法律大門,這部萬眾矚目的法典對未來電子商務產業將帶來怎麼樣的影響,歷次審議中又有哪些內容亮點呢?

約束第三方平台 為網購族撐起保護傘

2016年12月19日,電商法草案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首次審議。據統計,在中國,通過包括淘寶網在內的第三方平台達成的交易佔目前網絡零售市場規模的九成。針對第三方平台,草案著重作出明確規定:一是要求其對經營者進行審查﹔二是公開、透明地指定平台交易規則﹔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記錄保存等從而為消費者提供穩定、安全的網購服務。

人們在享受著網購帶來便捷的同時,也經常被網購過程中發生的商品質量、快遞糾紛、賣家虛假信用評價等問題所困擾。草案對這些問題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在快遞糾紛方面,草案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服務過程中,電子商務交易物品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應當依法賠償。針對網購商品評價,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換取有利評價的﹔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願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等行為,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競價排名須標明“廣告” 經營者須建立有效投訴渠道

相較於一審稿,電商法草案二審進一步體現了對電商平台義務的規范和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從打擊假貨、規范廣告排名到消費者維權都在新的草案中有所體現。一起“魏則西事件”引發了廣泛關注,也將“競價排名”這種備受爭議的廣告形式推上了風口浪尖。針對這種現象,電商法草案二審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針對網購中消費者投訴舉報難、獲取証據難問題,草案二審也進一步完善了爭議處理解決規范。草案規定,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其原因無法查明事實的,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微商納入監管 杜絕“大數據殺熟”、“店大欺客”等現象

近年來,移動社交媒體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微商隨之興起並迅速得到發展第三次審議擴大了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涵蓋面,將微商、直播平台等納入監管。並且細化電商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的連帶責任,加重電商平台的審查義務。規范電商企業和平台,絕“大數據殺熟”、“店大欺客”、“野蠻生長”等現象。

草案規定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推銷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平台不得逼商家“二選一”,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平台連帶責任改為普通責任 侵權售假擬最高罰200萬

相較於電商法草案的三審,四審對平台經營者責任承擔方式、電子商務綠色發展商品和服務交付、知識產權保護等有關規定內容進行了修改。擬將電商平台的安全審核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對電商平台經營者不合理限制平台內經營者的交易,以及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侵權罰款數額調整到最高擬罰200萬元。

此外,增加了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應當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履行環保義務的規定﹔增加了電商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遵守有關進出口監督管理法規﹔進一步完善了商品服務交付的有關規定,從而加大對經營者兜售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偽劣商品的懲戒力度。

參考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新華網 

(責編:王小艷、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