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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藝創作要肯下“笨功夫”

2018年08月31日09:42 | 來源: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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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文藝創作要肯下“笨功夫”

近日,作家金庸訴“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這一案件給廣大文藝創作者帶來深思。

“同人小說”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小說。《此間的少年》就是江南利用金庸原著所創作的“同人小說”,其中的人物姓名與金庸原著相同者,有65個,包括郭靖、黃蓉、令狐沖、小龍女等。

法院判定,《此間的少年》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創作的、全新的校園青春小說,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江南利用讀者對金庸作品中武俠人物的喜愛提升自身作品的關注度后,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且發行量巨大,其行為已超出必要限度,借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為自己牟利的意圖明顯,具有不正當性。

平心而論,“同人小說”若僅為滿足作者的創作願望或原作粉絲的情感需求,不以營利為目的,那也無可厚非。若“同人小說”具有新的人物、情節、主題,給讀者帶來審美愉悅和思想啟迪,與原作形成對話、互文,也是豐富文化市場多樣性的好事。然而,一旦處理失當、擦槍走火,利用原作而中飽私囊,就不僅違反了商業道德,更觸犯了相關法律,必將受到嚴懲。

一個案件會以法律的公平判決而告終,但它帶給人們尤其是文藝創作者的啟示或警示,不應就此結束。

文藝創作者要樹立牢固的法律意識。曾經,版權意識在我國相對薄弱,給了部分人渾水摸魚的可乘之機,而今早已時過境遷,無論是個體觀念還是相關法律,都逐步走向成熟和健全。藝術的創作、傳播、欣賞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才能保証創作者、欣賞者、市場等各方的利益都能獲得保障。

文藝創作者要嚴肅態度、端正心態,踏踏實實、一步一個腳印地向前走。涉案作品《此間的少年》的作者是具備一定才華的,有能力獨立創作、駕馭人物眾多、線索復雜的長篇小說。借用金庸作品人物的名字,無非是想搭知名人士與作品的順風車而快速出頭、快速獲利。而在當今中國藝術界,試圖依靠“打擦邊球”等伎倆快速出頭、快速獲利者,並不少見。細究起來,影視圈的許多炒作行為、借勢營銷等,也可能包含著不正當競爭的因素。這種行為或許會一時得利,但拉低了作品的形象和品位,影響了良性競爭、良性發展的市場生態,甚至觸碰法律紅線。

最“聰明”的方法往往就是最“笨”的方法,反之亦然,其間關鍵在於如何理解“聰明”和“笨”。少勞多獲甚至不勞而獲看似聰明,實則害人害己,愚不可及。敢坐冷板凳、敢啃硬骨頭的老實創作可能會被一部分人視為“笨”,實則是藝術創作的正途,體現的是真正的智慧。(夕 君)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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