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豬佩奇來維權,被授權商很“受傷”?

8月20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一起涉及小豬佩奇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5萬元。據悉,該案是小豬佩奇權利人針對被授權商提起的首例著作權侵權判決案件。
2005年8月19日,該案原告艾斯利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下稱艾斯利公司)、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下稱娛樂壹公司)在美國針對小豬佩奇(Peppa Pig)進行了著作權登記,隨后,在中國針對佩奇、喬治、豬爸爸、豬媽媽(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以下統稱涉案美術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艾斯利公司和娛樂壹公司訴稱,其生產、制作的《小豬佩奇》動畫片及衍生產品已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推廣。兩原告發現,汕頭市聚凡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聚凡公司)在淘寶網“聚凡優品1”店鋪中大量銷售印制有“小豬佩奇廚房小天地”玩具,生產商為汕頭市嘉樂玩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樂公司)。聚凡公司、嘉樂公司未經許可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均已嚴重侵犯其所享有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淘寶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並未對商家上架的產品是否涉嫌侵權進行主動審查,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針對兩原告的指控,被告聚凡公司、嘉樂公司及淘寶公司共同辯稱,其已經經過權利人授權生產、銷售小豬佩奇產品,不存在侵權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杭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嘉樂公司未經合法授權生產、銷售侵犯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玩具,侵犯了涉案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聚凡公司銷售侵犯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玩具,並在網絡上展示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圖片,侵犯了作品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針對杭州互聯網法院的一審判決,8月22日,嘉樂公司發布了一份關於小豬佩奇品牌許可的聲明,其中表示,嘉樂公司於2016年6月與娛樂壹公司的代理人簽訂許可嘉樂公司生產銷售“Peppa Pig”“過家家”系列兒童玩具的協議,許可期限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此后,由於許可方單方面對被許可方增加嚴重不合理的許可要求,致使雙方的許可協議未能全面履行,從而造成該許可項目營銷遭受重大損失。嘉樂公司將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該案主審法官葉勝男介紹:“在該案中,艾斯利公司、娛樂壹公司曾與深圳一家企業簽署過書面授權書,但嘉樂公司超過授權期限、授權范圍、授權渠道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而聚凡公司從未和代理商洽談過授權事宜。此前,艾斯利公司、娛樂壹公司針對被授權商提起的著作權侵權訴訟均已調解結案,該案是針對被授權商提起的首例著作權侵權判決案件。”
“近年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越來越多,涉外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貿易的核心問題。”葉勝男表示,英國和中國同為伯爾尼公約成員國,因此艾斯利公司、娛樂壹公司對小豬佩奇所享有的相關著作權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杭州互聯網法院在涉外互聯網著作權糾紛中致力於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馮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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