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疑論文抄襲 專家:需嚴懲

近日,高考自主招生過程中,名校高中生論文涉嫌抄襲現象引起了廣泛關注,自媒體《知識分子》發表文章稱,在錄取人數較多的九省市知名高中均發現了論文抄襲現象。
論文、專著和專利的確是高考自主招生五條標准之一,那麼高中生憑借抄襲論文,通過高校自主招生初審究竟是個例,還是心照不宣的潛規則?科技日報記者進行了調查。
名校學生涉嫌抄襲 有論文整個段落一字未改
在網上被曝光的九所學校,在地方均是較有名氣的重點中學。除了網帖中曝光的東北育才外國語學校霍同學涉嫌抄襲外,記者經知網檢索發現,同屬於一個教育集團的東北育才雙語學校有其他學生發表的論文也涉嫌抄襲。
以一篇名為《面對中國式挑戰,外資大賣場該何去何從》的論文為例。該篇論文發表於2017年2月,作者來自於東北育才雙語學校,在這短短一頁的論文中,有多處涉嫌抄襲。
論文開頭針對外資賣場進行的介紹主要來自於網絡公開資料。使用搜索引擎進行簡單查詢即可發現,該文章主要來源於2016年11月22日《21世紀經濟報道》及當月23日《北京晨報》兩篇關於家樂福股權轉讓的經濟新聞報道。
甚至連論文開頭部分引用的形容詞“搖錢樹”“拖油瓶”都完全一致。比如,在原報道中,作者採訪了涉事企業的一位高管,並引用其口吻描述寫道:“電商的興起,對以大賣場為主要業態的傳統零售企業造成了巨大的沖擊。”某高管告訴記者,作為最早進入中國的大賣場,家樂福在上世紀90年代的發展可謂是集齊了“天時地利人和”,消費者需求、商業地產的發展以及相對規范的組織架構和企業管理,都賦予了包括家樂福在內的外資零售巨頭極大的發展空間。
這一段被該同學在論文中改寫成:……中國電商興起,這對傳統的以大賣場為主要業態的零售企業造成了巨大的沖擊……上世紀90年代在我國的發展集齊了“天時地利人和”,由於中國消費者的需求不斷增加、房地產的快速發展以及企業管理方式和理念的規范化,都給了零售商尤其像家樂福這樣的外資零售巨頭更多的發展機會和發展空間。
而人稱轉換、名詞改寫替換等手法,在文章中隨處可見。
查詢2017年北京某大學自主招生入選公示名單,該校經濟管理班即有一位同名同姓、來自於該學校的學生。如果兩者是同一人,那麼這位同學發表論文的時間剛好卡在了自主招生開始前期,可以說相當“巧合”。
在教育部陽光高考網站查詢,該校另一位同學入選了華中師范大學自主招生初審名單,通過查詢,同樣可以找到一位同名、同校的學生,發表了一篇名為《撫順軍民在學雷鋒活動起源中的作用》的論文,經查証,該論文與2013年某雜志上發表的文章相比,部分主要段落幾乎一字未改。
教育部嚴厲追查 仍有人頂風作案
根據往年高校規定和要求,自主招生一般分為五大條件,分別是學科競賽、文科類競賽、科技創新競賽、論文專著專利和綜合成績。
在這幾個硬性指標當中,論文的操作空間無疑最大。早在多年前,論文代寫、代發就已經形成了產業鏈,而這條產業鏈正在把黑手伸向高中生。根據自主招生規則,一旦學生通過了高校的考核,就可以在高考中獲得降20分、30分被該校錄取的資格。“這也是為何有人願意讓孩子發論文的原因,它可以成為一塊敲門磚。”教育專家熊丙奇說。
針對這一現象,教育部在2017年4月發文明確要求各大高校健全報名材料審查制度,明確指出:要組織校內外專家對考生提交的証書、發明、專利、論文等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嚴懲造假行為。這被稱為五嚴格規定。
今年3月,教育部再次強調堅持五嚴格規定,並明確指出:高校自主招生是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將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各種與自主招生挂鉤的詐騙和弄虛作假行為,進一步淨化高校考試招生環境,維護教育公平。對在自主招生中提供虛假報名材料的考生,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在報名階段查實的,取消其自主招生報考資格,同時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資格﹔在入學前查實的,取消其入學資格﹔入學后查實的,取消其錄取資格或者學籍。對於學校、單位和個人在自主招生中徇私舞弊或協助考生弄虛作假的,將嚴肅追責問責,絕不姑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即便主管部門語氣如此嚴厲,依然有人不管不顧,繼續論文作弊行為。據了解,除了抄襲之外,請人代寫、請高校教師幫忙等方法隱蔽性更高。
教育專家呼吁嚴懲 痛心學生得不償失
“學生們抄襲的行為得不償失,”遼寧某高校教師李凱告訴科技日報記者,“省級以上刊物發表的論文都被各大平台收錄,這些論文將終身跟隨著學生,不論將來考公務員、從事學術研究,任何時候隻要追查、發現,都屬於嚴重的學術不道德行為,會影響孩子一輩子。”
教育學者熊丙奇認為,論文在自主招生過程中其實不能起決定性作用,學校還會對學生進行考核,但即便這篇論文根本沒在自主招生中派上用場,按照規定,這也屬於高考作弊行為,應該取消其入學資格。“打個比方,這就好像高考考場一名學生剛准備抄別人的試卷就被發現,一個字也沒抄到,沒有得到任何好處。但這也是高考作弊一樣。高考作弊是以行為定性,而不是有無獲得具體利益。”
遼寧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全國人大代表李宗勝告訴科技日報記者,刑法有組織考試作弊罪、幫助他人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等犯罪行為。“單一的抄襲論文我認為不構成犯罪,但如果組織提供、或幫助他人而提供則構成上述相應犯罪。”他說。
熊丙奇呼吁,主管部門應該組成調查組,對自主招生論文涉嫌造假事件進行全面調查,並聯合高校追責到底。他說:“我支持嚴懲,否則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與此同時,主管部門還應該審查每所自主招生高校的審查機制,對沒有嚴格審查機制,甚至操控自主招生的高校,要追究當事教師,以及高校領導的責任。”(楊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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