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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小說第一案:金庸訴《此間少年》作者侵權 一審獲賠168萬

2018年08月22日08:26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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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同人作品營利被判敗訴有標杆意義

在允許創作者可以借用原作角色作為新角色的同時,要求創作者必須恪守創作之目的,僅局限於滿足個人創作願望或原作讀者需求且不得營利的基本底線。

備受關注的著名作家金庸訴“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8月16日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判決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公開賠禮道歉並消除不良影響(8月17日《廣州日報》)。

同人作品,是指非商業性的,不受商業影響,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在商業平台發布的由個人或者同人團體(同人社團)創作的作品。通俗地講,同人作品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創作的具備新信息、新審美觀和新洞見,能與原作形成良性互動的新作品。顯而易見,創作同人作品主要目的在於與原作的良性互動,從而滿足讀者需求和豐富文化市場。同人作品的這一本質屬性,在允許創作者可以借用原作角色作為新角色的同時,要求創作者必須恪守創作之目的,僅局限於滿足個人創作願望或原作讀者需求且不得營利的基本底線。如果創作者將同人作品用於營利,那麼就涉嫌對原作著作權人利益的不正當競爭,必然會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作家金庸訴作者江南“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的這起案件中,雖然被告在作品中使用金庸原作人物角色並沒將情節建立在原作基礎上,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其多次出版《此間的少年》而獲利巨大的行為明顯涉嫌不正當競爭,被法院判決賠償損失並賠禮道歉和消除不良影響,是司法對借用同人作品進行營利不法行為的應有懲戒,釋放了創作同人作品須恪守不得營利這一基本底線的強烈警示意義,這對依法規范同人作品創作,確保同人作品不成為營利工具,具有標杆意義。

有利益誘惑,必然就有鋌而走險之舉。不少人之所以熱衷於同人作品創作,並不遺余力地對作品多次出版,除了可以借用著名原作人物角色讓自己作品快速地產生影響、減少自己另起爐灶的艱辛勞作外,更多的是看中了同人作品背后的巨大商業利益。由於同人作品本身對創作者在借用原作人物角色持包容態度,一般情況下不容易對著作權構成侵權,加之目前整個行業對同人作品的創作和出版缺乏必要規范,許多創作者往往在滿足讀者需求和豐富文化市場等招牌的掩蓋下,樂此不疲地將自己創作的同人作品予以出版而從中獲利。

進一步說,這種借助原作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企圖一旦得逞,不但對原作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原作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必然會讓同人作品的創作和出版背離其本質屬性,擾亂文化市場秩序,進而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成為文化市場的毒瘤。在此種語境下,司法及時對借用同人作品進行營利的不法行為果斷說“不”,實乃題中應有之義。

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后保障,遏制借用同人作品進行營利的不法行為,需要司法通過具體裁決和典型案例對其進行懲處。當司法的懲處形成標杆后,那些借用同人作品進行營利的責任主體面對法律威懾才不敢越雷池半步,從而自覺地恪守創作同人作品須臾不得營利的基本底線,確保同人作品市場的風清氣正。(張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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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完善立法

事實上,網絡上各式同人小說絕大部分並未獲得原作者的許可,很多寫手也根本就沒有想過要經過原作者授權這回事。在網絡文學作品侵權行為甚囂塵上的今天,金庸的敲山震虎,讓人們意識到一旦出現同人小說存在危害到原作者利益,作家們的默許和容忍也就隨之消失。

要真正讓同人小說一路走好,應該正視這種行為存在的法律風險,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不妨完善立法,在著作權法中對其作出明確規定。(江蘇 吳學安)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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