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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訴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一審宣判

2018年08月17日08:5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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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金庸訴江南“同人作品第一案”一審宣判

郭靖:第五年入學,化學系,蒙古學生。屬性是大哥,特點是身強力壯,服從組織和黃蓉,熱心勞動,永遠不缺乏活力。在宿舍中排行老大。愛好是蹦迪。

黃蓉:第五年入學,物理系,汴梁學生。屬性漂亮妹妹,職務是物理系八大美女之首,特點是被嬌生慣養得過頭,喜歡有人可以依賴,稍微有點叛逆可惜膽子又比較小,聰明。愛好是蹦迪、溜冰、收集娃娃、買CD、去專賣店買裙子,收藏海報……特長是指揮郭靖,還有和生物學院名譽院長黃藥師叫板。

喬峰:第三年入學,國際政治系,山東學生。屬性是猛人,職務是國政學生會主席。特點是非常猛,籃球高手,汴大一代灌籃天才,大大咧咧的人物,人緣和面子都很廣。愛好當然是籃球,還有攬一點本不需要他管的閑事,特長除了籃球就是裝電腦,他靠這個而錢包頗鼓。

以上是百度百科上關於小說《此間的少年》之部分人物簡介。而《此間的少年》是原名楊治的小說家江南在美國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時,通過回憶其曾在北京大學的生活而寫成的一部校園故事小說。它描述了宋代嘉佑年間,以北大為原型的“汴京大學”裡年輕人們的生活。小說中的人物——喬峰、郭靖、令狐沖等人和現代的大學生沒什麼不同,早晨要跑操,懶覺睡不夠,大一要掃舞盲,偷偷在遠處注視自己心愛的姑娘。

豆瓣上這樣評論《此間的少年》:“腦中存著金庸小說先前的印象,再徜徉於這樣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種雙重的溫習,而這雙重的回憶最后歸結為一點,便是幾乎每個人都經歷過或正在經歷的輕狂無畏的少年時光。”

然而,正是這些容易使人產生“聯想”的人物,讓著名作家金庸於2016年10月11日以一紙訴狀,將江南告到了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下稱天河法院)。金庸認為,江南的作品《此間的少年》對他所著的《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等幾部武俠小說構成侵權。因此,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復制、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封存並銷毀庫存圖書﹔在中國青年報、新浪網刊登經法院審核的致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支付金庸維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0萬元﹔江南承擔此案的訴訟費用。

歷時近2年后,就在昨日,天河法院對查良鏞(筆名:金庸)訴楊治(筆名:江南)、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精典)、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下稱廣州購書中心)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天河法院認定,楊治未經原告許可在其作品《此間的少年》中使用原告作品人物名稱、人物關系等作品元素並予以出版發行,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判決被告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廣州購書中心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向原告查良鏞公開賠禮道歉,並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被告楊治賠償原告查良鏞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88萬元等。

據悉,金庸、江南昨日均未親自到庭,各方訴訟代理人亦均未當庭明確是否上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天河法院圍繞《此間的少年》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四被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該案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數額如何確定這4個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

關於《此間的少年》是否侵犯原告的著作權問題,天河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即思想的表現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脫離了具體故事情節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的單純要素,往往難以構成具體的表達。《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基本沒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體情節,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故事的開端、發展、高潮、結局等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關系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在此情況下,《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節在整體上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會導致讀者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二者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此間的少年》並未侵犯原告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此外,對於原告以角色商業化使用權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之主張,法院未予以支持。

圖為判決書原文

關於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天河法院認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結了其高度的智力勞動,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在讀者群體中這些元素與作品之間已經建立了穩定的聯系,具備了特定的指代和識別功能,具有較高的商業市場價值。雖然楊治創作《此間的少年》時僅發表於網絡供網友免費閱讀,但在吸引更多網友的關注后即出版發行以獲得版稅等收益,其行為已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故楊治在圖書出版、策劃發行領域包括圖書銷量、市場份額、衍生品開發等方面與金庸均存在競爭關系,雙方的行為應當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楊治的作品《此間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體已經形成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新作的聲譽,可以輕而易舉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讀者,並通過北京聯合、北京精典的出版發行行為獲得經濟利益,客觀上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優勢,同時擠佔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發展新作品的市場空間,奪取了本該由金庸所享有的商業利益。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楊治於2002年首次出版時將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將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其借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尤為明顯。因此,楊治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與文化產業公認的商業道德相背離,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圖為判決書原文

近年來,同人作品逐漸興起。同人作品,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作品。而金庸訴江南案自2016年金庸起訴以來便一直備受關注,被業界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如今該案一審一經宣判便吸引眼球無數,該案的判決結果將對於我國同人作品的發展以及侵權認定問題具有重要意義。而對於該案的后續進展,小編將繼續關注。(呂可珂)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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