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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藝節目翻唱,不能“先上車,后補票”

2018年07月20日08:0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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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綜藝節目翻唱,不能“先上車,后補票”

7月3日,音樂人李志在微博發文,稱綜藝節目《明日之子》第二季未經授權翻唱了自己的作品《天空之城》及其他音樂人的歌曲,同時提及歌手毛不易於今年年初在《明日之子》全國巡演洛陽站時也曾未經授權翻唱了自己的作品《關於鄭州的記憶》。對此,李志表示將會訴至法院,索賠300萬元。7月9日,《明日之子》出品方哇唧唧哇娛樂文化有限公司(下稱哇唧唧哇)等與李志達成共識:騰訊視頻、哇唧唧哇、騰訊音樂作為《明日之子》節目的出品方,均應承擔侵權責任,相關事宜將由騰訊牽頭解決﹔哇唧唧哇作為演唱會主辦方,對演唱會侵權一事承擔主要責任。不過,7月12日,李志又在微博發文,稱雙方未就相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其將訴至法院。

事實上,因綜藝節目中歌手未經授權翻唱他人作品引發的版權糾紛並不少見。2017年,高曉鬆曾發文指責張杰未經其授權擅自在《歌手》第五期節目中演唱歌曲《默》,侵犯了作者版權。不久,節目方向高曉鬆致歉並獲得諒解。著名音樂人李海鷹也有類似的遭遇。

近年來,國內綜藝節目發展迅速,節目類型、內容、形式都呈現多樣化的發展態勢,但一些綜藝節目在追求高收視率的同時,卻忽視了節目制作中的版權問題,以致侵權事件頻出。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小莉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綜藝節目制作方隻有具備足夠的版權意識及相關法律知識,並採取積極的事先獲權措施,才能有效防范侵權風險。同時,全社會也應提升版權意識,各方共同努力促進音樂市場的良性發展。

翻唱引糾紛

據了解,《明日之子》是騰訊視頻推出的一檔音樂節目。今年6月30日,《明日之子》第二季在騰訊視頻全網獨播。節目中,歌手邱虹凱翻唱了李志創作的歌曲《天空之城》。隨后,李志發文聲討維權,索賠300萬元。這並非李志首次公開維權。2017年10月,李志在起訴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版權一案中獲勝,獲賠19萬余元。

此前,一些綜藝節目也曾出現類似侵權糾紛。如2013年湖南衛視《我是歌手》節目中,羽·泉以一首《燭光裡的媽媽》獲得冠軍,但因羽·泉在未經李春利授權的情況下改編歌詞,且節目播出時詞作者署名錯誤,羽·泉與湖南衛視一度陷入侵權糾紛,最終節目組向李春利致歉,雙方達成和解。

相較前些年,目前國內綜藝節目版權環境有了很大改善。著名音樂人宋柯曾表示,其參與的幾檔音樂節目都很重視音樂作品版權保護,節目方會找到版權人或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溝通版權授權事宜。但是,國內綜藝節目侵權事件仍不時進入公眾的視野。白小莉分析,這種現象由諸多原因導致:一是節目制作方版權保護意識弱﹔二是國內市場對侵權行為過於寬容﹔三是音樂作品的授權使用渠道具有一定局限性﹔四是表演者版權意識淡薄,很多表演者在節目制作過程中缺乏話語權和參與度。

市場待規范

綜藝節目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原創音樂作品,不僅會損害版權人的利益,也會重創整個行業的創作熱情。那麼,如何有效規范綜藝節目市場呢?

對於綜藝節目制作方來說,要增強法律意識。白小莉認為,節目制作方應當增強版權意識,設立專門的版權部門或者培養專業的法律人員,專門負責版權的甄別和獲權。對於節目中需要用到的版權作品,應當盡可能的通過各種渠道與權利人取得聯系,取得權利人的同意和許可之后再使用,以保証節目中所涉作品的權利無虞,盡可能降低和避免侵權風險。從音樂選秀類綜藝節目的制作過程來看,制作方至少要獲得詞曲著作權、表演者權等權利人的授權。對詞曲而言,為在影像或音頻中對詞曲進行固定性使用,需獲得復制權許可﹔為使表演者有權進行演唱,需獲得表演權許可﹔為了修改和改編的需要,還需獲得修改權和改編權許可。

節目制作方的行為更多是一種趨利避害的市場選擇行為,建立市場內部的自律規范十分重要。白小莉認為,首先,要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積極作用。集體管理組織應在權利人與使用人之間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加大版權管理力度,擴大版權保護的范圍和內容。其次,集體管理組織應積極維護會員的權利,針對侵權行為應主動並及時的進行處理。最后,應建立相關的規范以督促綜藝節目制片方重視版權問題,比如,要求在綜藝節目的運營中必須有相關法律專業人員參加,針對節目所涉版權相關問題進行審核,引導行業內部自律等。

對於權利人來說,應積極維權,面對侵權現象,權利人不能保持沉默,要向侵權行為說“不”。在這方面,李志的做法值得借鑒。李志在微博中指出,經過多年探索,他們團隊摸索出了應對侵權現象的處理方法,即先告知對方應停止侵權行為,如果對方不予理會,再提起訴訟。這種處理方法收到良好的成效,絕大多數侵權方與他們達成了和解。

加大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也不可或缺。白小莉直言,在我國,社會各界對於版權侵權行為較為寬容,節目制作方通過道歉、賠償損失后往往就會取得音樂作品作者的諒解,節目的收視率也不會受到任何影響。為此,白小莉建議,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誠信記錄制度。綜藝節目制作方一旦侵權,誠信記錄立即就會受到影響,嚴重者將被列入誠信記錄的黑名單中。隻有採取此類嚴厲的懲罰措施,才能夠最大程度地遏制侵權行為。李志也有同樣的看法,認為隻有加大對侵權者的懲罰力度,侵權者才會對法律肅然起敬。正因如此,他在起訴酷狗、酷我、某衛視時,都主張了著作權法規定的最高賠償額。

另外,也需要提升社會公眾尊重版權的意識。很多人質疑版權人打維權官司,是為了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博人眼球。李春利曾表示,有人認為她維權是想“弄點兒錢花”,還有人勸谷建芬,要她“學學雷鋒”,別如此計較。事實上,公眾對版權的漠視,才是著作權人維權時的最大尷尬。(侯偉)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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