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含有相同公有領域元素商標的近似性

編者按: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CIPSA)欲將天壇公園祈年殿剪影圖形與其中英文名稱組合在一起申請注冊商標,因被認為與北京天壇飯店有限公司在先獲准注冊的由祈年殿剪影圖形與英文“TIANTAN HOTEL”組合而成的商標具有相似性,接連被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其在部分指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申請。隨后,CIPSA展開了一場商標權屬追索。欲知詳情,請往下讀。
作為天壇公園裡最有代表性的建筑之一,祈年殿的造型與與漢字“京”的輪廓十分相像,因而被北京市諸多組織機構、餐飲商、旅行社等用作自身標識的核心元素之一。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CIPSA)欲將祈年殿剪影圖形與其中英文名稱組合在一起申請注冊商標,因被認為與北京天壇飯店有限公司在先獲准注冊的由祈年殿剪影圖形與英文“TIANTAN HOTEL”組合而成的商標具有相似性,接連被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駁回其在部分指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申請。隨后,CIPSA展開了一場商標權屬追索。
6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第17368919號“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協會Capit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 Association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如圖一)與第5418456號“TIANTAN HOTEL及圖”商標(下稱引証商標,如圖二)不構成近似商標,商評委對訴爭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的決定被撤銷,並需重新作出決定。
據中國商標網顯示,商評委於7月4日收到二審判決,截至本報發稿前尚未重新作出決定。
據了解,CIPSA於2015年7月7日提出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計算機檔案中進行數據檢索(替他人)服務等(下稱復審服務)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進出口代理、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第35類服務上。引証商標由北京天壇飯店有限公司於2006年6月14日提出注冊申請,2010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飯店管理、公共關系、市場研究、人事管理咨詢等第35類服務上。
經審查,商標局於2016年4月27日作出商標注冊申請駁回通知並發文,認為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據此駁回了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CIPSA不服商標局作出的駁回決定,於2016年5月11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2017年2月20日,商評委作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CIPSA不服,繼而於2017年4月7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訴爭商標和引証商標均屬於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但是兩者整體視覺、構成要素均有明顯區別,不構成近似商標。據此,法院於2017年12月20日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裁定,並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和引証商標均屬於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其中圖形主要元素均為天壇祈年殿的剪影,由於天壇祈年殿的元素屬於公有領域,並非由引証商標權利人在先獨創,在訴爭商標和引証商標圖形整體構圖不同,並且文字部分完全不同的情形下,兩者整體視覺效果上、組成要素上均有明顯區別,對於相關公眾而言,可以較為容易地將二者加以區分,即使同時使用在類似服務上,也不致產生對服務提供者的混淆誤認,二者不構成近似商標。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行家點評
湯學麗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該案涉及圖文組合商標中含有相同公有領域元素時的近似性判斷問題。公有領域的作品和知識屬於公共文化遺產和社會共同財富,公有領域方面的素材或信息屬於人類共同的財富,任何個人或企業均不享有所有權。若注冊商標中含有公有領域元素,則其商標專用權的保護范圍應受到縮限,不能禁止他人將其作為商標的一部分進行注冊以及正當合法的使用。
天壇是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祈年殿是天壇的重要景點之一,祈年殿形象屬於公有領域素材,祈年殿形象不宜為一家企業壟斷作為注冊商標的一部分,應該允許不同主體在祈年殿元素的基礎上進行再創作,以充分利用有限的商標資源,如果僅允許某一個主體將祈年殿的元素注冊為商標的一部分,將會妨礙其他經營者的正當使用。
該案訴爭商標和引証商標中圖形主要元素均取材於屬於公有領域的天壇祈年殿,對利用祈年殿元素作為商標組成部分的引証商標,其商標專用權應受到縮限。引証商標以天壇祈年殿剪影為主體部分構成,其下有引証商標權利人名稱簡稱,外以不閉合的環狀予以修飾,而訴爭商標雖然中心部分亦為天壇祈年殿剪影,但是所佔比例相對較小,另外還有類似盾牌形裝飾,再之外是閉合圓環,圓環上附有原告中英文名稱,兩件商標在祈年殿剪影設計上存在諸多差異,同時二者整體構成區別明顯,體現了各自的獨創性,不構成近似商標。
圖文組合商標中含有相同公有領域元素時的近似性判斷問題,除了需考慮兩者公有領域元素在具體布局、表現手法、設計風格、構圖特點等方面是否有差異外,更重要的是進行商標的整體比對,隻要整體有區別,便可以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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