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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授權傳播 才是行業的理想狀態

2018年07月13日08:54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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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音樂授權傳播,才是行業的理想狀態

近期關於音樂版權的紛爭一個接一個。網易雲音樂在周杰倫歌曲版權授權到期后七小時內,仍在進行數字售賣而遭到周杰倫所在公司和眾多網友歌迷的投訴﹔海底撈因在店內播放未授權音樂被音樂家林海起訴﹔岳雲鵬與美團因《新五環之歌》涉嫌未經授權改編《牡丹之歌》走上公堂﹔李志訴選秀節目《明日之子》侵權向節目組索賠300萬元。近日,圍繞音樂版權相關話題,《綠海副刊》採訪了娛樂法專家、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虎,杭州飛旖格物文化藝術有限公司影視總監趙劼。

《綠海副刊》:音樂版權主要涉及著作權和鄰接權,音樂權利人包括詞作者、曲作者、表演者、唱片公司等四方。如果這些權利人不屬於同一家公司,我要用這首歌,是否要一一去找四方授權才能使用?在詞曲作者不明確或找不到的情況下,找誰授權?

趙虎:這主要看你怎麼用。比如你需要改編音樂作品,要找到詞曲作者授權,有的作者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會員,你直接找音著協授權即可。如果需要把音樂作品放到電影、電視劇中或在KTV播放,也必須得到授權。有一種情形,即唱片公司獲得了其他三方授權或者有轉授權利,這樣的話找到一方就可以了。如果權利分散,確實需要得到四方授權。

總體而言,用法不一樣,得到授權不一樣,得到的授權種類不一樣。在找不到明確權利人的情形下,最好先不用。

趙劼:合作形式的音樂作品,如果沒有指定的發行方和經紀人的情況下,是需要多方授權的。但可以找到音樂作品發起者,取得授權並由發起者告知合作成員共同授權,在所有人都簽字后,使用這首樂曲。譬如,因為一闋詞而作的曲,則詞作者為發起者﹔因為一首曲而填詞,則作曲者為發起者﹔因一件事情為起因而作的命題曲,則命題者為發起者。如果詞曲作者皆不明確,可找該曲出處(如發布平台)索取該曲授權,也可向音著協求助。

《綠海副刊》:有沒有一個大概的市場定價,比如一首歌的改編權轉讓要付多少錢,商用需要付多少錢?具體的授權包括哪些內容?

趙虎:目前沒有一個大概的市場定價,有的歌,原作者可能免費給你,有的可能付出成本高一些。

按照著作權法,音樂版權包含有17項權利,其中13項是經紀授權。授什麼權,怎麼授權,主要看你想怎麼使用,是發行、改編,還是在網絡上使用,再找相應的授權。具體權利類型可以參見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趙劼:授權內容很多,包括將該音樂授予某作品以用於電影、電視劇、動畫片、紀錄片等插曲、片頭片尾曲等﹔以及網吧、酒吧、餐廳等背景音樂等。據我了解,具體價格音著協有標准,可咨詢他們。

《綠海副刊》:音樂作品的使用方眾多,作為權利方,如何僅憑一己之力找這麼多使用者維權?目前維權狀況如何?

趙虎:作為權利人,發現未經同意就使用自己作品的情況,應該去維權。總體來說,維權不容易。目前來看,法院判決的被告方支付數額普遍不高,影響權利人的積極性。

趙劼:作為權利方,可以委托專職律師針對各個場所調查取証進行維權。這個工作量較大,權利人所承擔的費用也較高。加之大量的獨立音樂人權利意識不強,習慣直接簡單地將作品上傳至網絡平台,導致各類改編和盜用原創作品的情況普遍,維權起來較難。

《綠海副刊》:作為權利方,目前最大的維權難點在哪裡?

趙虎:維權最大的難點,還是最后的判賠金額不高。畢竟屬於知識產權維權項目,權利人付出的成本相對較高。作為詞曲作者,他們的專業並不在法律,而維權需要專業律師參與,如果判賠金額不高,從經濟利益來講,他們就會覺得不劃算,不合適。

趙劼:我本人就正在維權,難點在於取証,因為第一時間取証的方式和效果未必是最佳,而當我們再次取証的時候,或許別人早已更換門庭。我認為,難於取証是音樂版權維權最大的問題。

《綠海副刊》:有一種觀點認為,從利於作品傳播的角度,不主張維權過度,請問權利人如何在維權和作品傳播方面尋求平衡?

趙虎:侵權式的傳播肯定是有問題的,要改變。理想狀態是授權式的傳播,即讓音樂作品得到傳播,也能得到回報。所以,該維權還是要維權,讓作品的傳播成為一種授權式的傳播。

趙劼:我認為不存在尋求二者的平衡。重點是應該建立起音樂人自己的創作團隊,避免單打獨斗,多咨詢專業律師或者建立自己的維權隊伍。從自我保護做起,而不是依靠社會或者受眾來取得平衡。(郭美宏)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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