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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負責人就《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規制隱性營銷行為 保護奧林匹克標志

2018年07月13日08:3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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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四部門負責人就《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修訂答記者問——規制隱性營銷行為 保護奧林匹克標志

2018年6月2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99號國務院令,公布了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體育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知識產權局的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請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答:保護奧林匹克標志是奧運會主辦國的義務,是《奧林匹克憲章》的要求,也是奧運會申辦報告和主辦城市合同等申辦文件的重要內容。2002年,我國制定並實施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主要著眼於對2008年北京奧運會這一特定屆次的奧運會標志提供保護,對保障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順利舉辦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2022年北京冬奧會申辦成功,按照申辦文件要求,需要將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相關標志納入保護范圍進一步加強保護,並對通過制造與奧林匹克運動的虛假聯系來牟利的隱性營銷行為等進行規制。現行條例已經不能滿足籌辦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要求,需要對奧林匹克標志的范圍、確認和保護等有關規定進行修改。

體育總局、原工商總局於2017年7月向國務院報送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原國務院法制辦收到此件后,向有關部門、地方政府、法院、企業、研究機構、團體和專家學者等方面征求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北京、張家口進行調研。在此基礎上,原國務院法制辦會同體育總局、原工商總局、知識產權局和北京冬奧組委等有關部門,對送審稿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修訂草案)》。2018年6月28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布修訂后的《條例》。

記者:《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的范圍做了哪些調整?

答:為了適應籌辦2022年北京冬奧會的需要,《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及其權利人的范圍進行了調整,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北京2008年奧運會(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相關標志擴展為在中國境內申辦、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相關標志,將權利人擴展到在中國境內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申辦、組織機構。同時,本著奧運會、殘奧會兩個奧運同樣精彩的精神,將保護擴大到殘奧會有關標志,規定對殘奧會有關標志的保護,參照本條例執行。

記者:《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的確認和許可程序做了哪些調整?

答:為了方便權利人行使和維護權利,《條例》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將奧林匹克標志及其使用許可合同向國務院工商行政部門備案、公告程序,改為權利人應當將奧林匹克標志提交國務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並由其公告﹔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應當同權利人訂立使用許可合同,權利人應當將合同中許可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種類、被許可人、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時限、使用地域范圍等信息及時披露。

記者:《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做了哪些調整?

答:在奧林匹克標志范圍擴展為在中國境內申辦、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相關標志后,為了避免一些時過境遷、失去市場價值的奧林匹克標志不斷累積,妨礙后續商標申請,《條例》增設了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和續展程序,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這樣規定既為奧林匹克標志提供了可持續的保護,又提供了自願退出機制。

記者:《條例》為加強對奧林匹克標志的保護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了加強對奧林匹克標志的保護,《條例》規定:一是將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擴大到使用近似標志。未經許可為商業目的擅自使用奧林匹克標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誤認的近似標志,即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二是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對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的罰款數額。三是對隱性營銷行為進行規制。利用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元素開展活動,足以引人誤認為與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系,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魏哲哲)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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