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號傳承發展中商業標識沖突處理的認定

編者按:老字號傳承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商業標識的爭議,具有極其復雜的歷史背景,如何處理特定歷史背景下形成的商業標識沖突,需要綜合考慮“歷史、現狀、公平”等因素妥善認定。本文作者作為一線法官,對南京吳良材眼鏡公司與上海三聯(集團)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進行了評析,一起來看看。
【案號】
(2015)黃浦民三(知)初字第157號
(2017)滬73民終246號
【裁判要旨】
在處理特定歷史背景下形成的商業標識沖突時,需要考察相關事實的歷史形成和發展過程,同時結合發展現狀和業已形成的市場格局,綜合“歷史、現狀、公平”等因素作出裁量,合理限定各方當事人使用訴爭商業標識的方式和范圍。
【案情介紹】
1807年,吳良材將1719年在上海創建並附帶經營眼鏡業務的“澄明齋珠寶玉器鋪”改為專營眼鏡業務的吳良材眼鏡店,1926年更名為吳良材眼鏡公司,1998年10月更名為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吳良材眼鏡公司。1947年,吳良材眼鏡公司南京分公司登記設立。但因歷史原因,南京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和上海吳良材公司已不具有關聯關系。1989年起,上海三聯(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三聯集團)、上海吳良材公司陸續注冊多個“吳良材”文字商標,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具有很高的市場知名度,並於2004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南京吳良材公司於2004年至2015年大規模在全國范圍發展特許加盟店,授權其分支機構、加盟商在登記注冊及經營中使用“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及文字標識,同時在大眾點評網開展團購活動。南京吳良材公司在對外宣傳中稱其是由上海吳良材公司設立的南京分公司發展起來的。三聯集團、上海吳良材公司認為,南京吳良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訴請法院判令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基於歷史原因,南京吳良材公司企業名稱注冊的時間早於上海吳良材公司的注冊商標的取得和馳名商標的認定時間,客觀上不存在攀附上海吳良材公司商譽的可能性。但是在沒有証據証明其企業名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已超出該登記機關的轄區范圍的情況下,在全國范圍內設立企業名稱含“吳良材”文字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行為,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吳良材”品牌的市場主體及其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混淆,從而削弱、淡化“吳良材”注冊商標的識別功能。一審法院遂判決南京吳良材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其分支機構在江蘇省南京市以外地區注冊、使用含“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並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260萬元。南京吳良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該案涉及“吳良材”這一老字號傳承發展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商業標識的爭議,具有極其復雜的歷史背景,如何處理特定歷史背景下形成的商業標識沖突,需要綜合考慮“歷史、現狀、公平”等因素妥善認定。
首先,從企業發展歷史來看,南京吳良材公司與歷史上的吳良材眼鏡公司具有一定的歷史淵源,南京吳良材公司注冊使用含“吳良材”文字的企業名稱亦早於涉案商標注冊時間,故南京吳良材公司注冊使用含有“吳良材”字樣的企業名稱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其次,從現狀來看,“吳良材”文字雖然來源於歷史上的“吳良材眼鏡店”,但其商標商譽顯然是上海吳良材公司在1989年注冊商標后,推陳出新、努力經營的結果,故在相關公眾的認知當中,“吳良材”文字商標已經與上海吳良材公司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該商標所承載的商譽應予保護。
再次,從公平的角度而言,雖然南京吳良材公司和上海吳良材公司與歷史上的吳良材眼鏡公司具有一定的歷史淵源,但彼此之間並無關聯關系,在上海吳良材公司的“吳良材”商標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南京吳良材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尚無知名度的情況下,南京吳良材公司在全國范圍大規模地發展經營,授權使用“吳良材”文字,並宣稱其是由上海吳良材公司設立的南京分公司發展起來的,南京吳良材公司的上述行為在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上海吳良材公司商譽的意圖,並足以對相關消費者產生誤導,如果不對其企業名稱的使用范圍進行適當的限制,則難以達到防止市場混淆的效果,也不足以保護商標權人利益。
該案在處理過程中,並未簡單地根據邏輯形式進行判斷,而是充分考慮相關事實的歷史形成和發展過程,追溯“吳良材”老字號的歷史背景與沿革,以歷史因素作為起點,同時考慮發展現狀和業已形成的市場格局,綜合“歷史、現狀、公平”等因素作出裁量,適當限制南京吳良材公司使用其企業名稱的地域范圍,並制止其在經營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種適當限制而非“一刀切”的裁判結果,既維護了南京吳良材公司在先使用“吳良材”字號的權利,又有效制止了南京吳良材公司在上海吳良材公司的“吳良材”注冊商標獲得極大知名度情況下進行攀附商譽的行為,在適當規范的基礎上維護現狀對於當事人而言是公平合理的,也有助於維護已有的市場現狀。該案在裁判上是對歷史方法的典型適用,較為妥當地處理了歷史遺留的商業標識沖突問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范靜波 陳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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