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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溝珍寶坊君坊”商標能否成功注冊?

2018年03月22日08:4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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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雙溝珍寶坊君坊”商標能否成功注冊?

“曾飲雙溝酒,如今老不能,芳醇猶記憶,佳釀信堪稱。”雙溝是中國名酒之鄉,古今文人墨客都為其留下了動人的詩篇。作為生產雙溝白酒的知名企業,江蘇雙溝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雙溝酒業)欲將“雙溝珍寶坊君坊及圖”作為立體商標申請注冊,卻遭質疑與他人在先申請注冊的“君及圖”平面商標構成近似,雙溝酒業展開一場長達4年的權屬追索。

近日,事件終於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第13039178號“雙溝珍寶坊君坊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與第519224號“君及圖”商標(下稱引証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法院駁回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的上訴,並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商標是否近似

2013年8月6日,雙溝酒業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烈酒等商品上。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於2014年10月30日作出駁回爭議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

據了解,引証商標由山東董郎家酒業有限公司於1989年6月24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1990年5月20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3類酒商品上。2017年11月,引証商標經核准轉讓予四川省宜賓君子酒業有限公司。

雙溝酒業不服商標局所作決定,繼而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主張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被予以核准注冊。

2015年6月26日,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爭議商標包含引証商標主體識別部分,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商評委對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雙溝酒業不服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遂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較大的關聯性,屬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系立體商標,突出顯著部分為文字、顏色、圖案等構成要素的結合,僅文字部分即包含有“雙溝”“珍寶坊”“君坊”,而引証商標僅為平面商標,系文字與圖形的簡單組合,突出顯著部分為文字“君”,二者在商標構成要素及整體視覺效果上明顯不同,標志本身並不近似。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並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終審得見分曉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証商標的主體識別部分,在引証商標無其他顯著構成要素的情況下,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相關公眾易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有所關聯,因而會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引証商標由漢字“君”及簡單邊框圖形構成,“君”字為其顯著識別部分﹔爭議商標由酒商品包裝盒的三維標志與“雙溝”“珍寶坊”“君坊”文字及圖形組合而成。雖然爭議商標中的文字部分便於呼叫和記憶,屬於爭議商標標志的顯著識別部分,但爭議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含義等方面均與引証商標區別明顯,雙溝酒業已將其中的文字內容作為商標進行了單獨注冊,“雙溝”商標經雙溝酒業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關文字的商品來源識別作用更為明顯。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爭議商標雖然包含的文字部分具有顯著特征,但當其作為整體進行商標注冊時,該標志整體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還應當結合公眾的一般認知水平,從該商品外包裝整體是否具有商品來源識別作用以及是否真正具有注冊的必要進行綜合判斷。商評委在重新審查的過程中,應當根據商標注冊的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必要原則和比例保護原則重新作出審查結論。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商評委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截至發稿前,商評委尚未重新作出決定,本報將繼續關注該案進展。(舒天楚)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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