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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麼來証明商標進行了有效使用?

2018年03月22日08:3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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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拿什麼來証明商標進行了有效使用?

圍繞著“藍山”二字,丹麥家樂事集團公司(下稱家樂事公司)與廣東省東莞市藍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藍山公司)展開了一場商標糾紛。

歷時近6年后,雙方紛爭近日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了一審判決,並駁回了藍山公司的上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4658838號“藍山”商標(下稱訴爭商標)予以撤銷注冊的復審決定最終得以維持。

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發布第1583期商標公告,對訴爭商標予以撤銷。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范某於2005年5月16日提出注冊申請,2008年9月14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手工操作的磨咖啡器、非貴重金屬咖啡具等第21類商品上。2008年9月30日,范某與東莞市藍山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藍山食品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協議,許可藍山食品公司使用訴爭商標。

2012年7月24日,家樂事公司以訴爭商標在2009年7月24日至2012年7月23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連續3年不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訴爭商標注冊的申請。

經審查,商標局於2013年11月21日作出撤銷訴爭商標注冊的決定。

據悉,2013年8月20日,范某與藍山公司向商標局提出訴爭商標的轉讓申請。2014年4月1日,訴爭商標經核准轉讓予藍山公司。

藍山公司不服商標局作出的撤銷決定,於同年12月20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並提交了其營業執照及“藍山”商標檔案復印件、產品銷售憑証復印件等証據,用以証明其於指定期間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實際使用。

2015年1月21日,商評委作出撤銷復審決定,認為藍山公司提交的証據或為自行制作或無其他証據佐証,不足以証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的使用。據此,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

藍山公司不服商評委作出的上述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藍山公司提交的相關証據能夠形成証據鏈,証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內在小木手搖磨豆機商品上進行了使用,而鑒於手搖磨豆機是一種手工操作的磨咖啡器,故能夠証明訴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的手工操作的磨咖啡器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性使用。由於手搖磨豆機與手工操作的磨咖啡器等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屬於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亦應予以維持。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相關復審決定,並判令商評委對藍山公司就訴爭商標提起的撤銷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藍山公司提交的在案証據不足以証明訴爭商標在小木手搖磨豆機商品上的實際使用,即使考慮藍山公司對訴爭商標在藍山小木手搖磨豆機商品上存在使用的情況,但該商品並非訴爭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藍山公司亦未提交証據証明該商品與手工操作的磨咖啡器商品屬於同一種商品。因此,藍山公司的使用行為不能明確指向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關公眾無法將訴爭商標與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建立聯系,訴爭商標客觀上不能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案証據不能証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據此終審撤銷一審判決,並駁回藍山公司的訴訟請求。(王國浩)

行家點評

明星楠 北京市萬慧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近年來,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迅猛增長,這不僅體現了市場主體商標意識的增強,也折射出我國商標搶注、囤積的嚴峻形勢。與此同時,我國商標撤銷復審案件的數量也在不斷增長,2016年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便審結445件商標撤銷復審案件,商標局的評審壓力可見一斑。

在此種商標申請現狀下,我國商標法確立的連續3年停止使用撤銷制度正起到督促商標使用、清除閑置商標的功能。甄別閑置商標,應當從使用者的使用意圖和使用的實際效果方面考察使用証據。從該案以及筆者辦理的案件來看,有效的使用証據應當至少具備以下特點:

第一,使用証據能夠完整地體現訴爭商標,不完整地使用或將訴爭商標與其它標識的結合使用,均有可能不被法院認可﹔第二,使用証據能夠體現訴爭商標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在非核定商品上的使用,除非能証明實際使用的商品與核定商品為同一種,否則一般不能得到法院認可﹔第三,使用証據是在指定期間內的使用,根據筆者辦案經驗,使用証據所涉及的時間如果均為臨近指定期限截止日,結合案件的具體情形,其效力可能大打折扣﹔第四,使用証據之間能夠形成完整的証據鏈,証明使用訴爭商標商品的流通過程,一般可以從許可使用協議、委托生產協議等方面收集,其中發票相比發貨單、收據等材料,更客觀地証明了協議的實際履行,是關鍵証據﹔第五,所提交的証據應確保真實合法,如某件証據系偽造,則會對提交的所有証據從嚴審查,相應提高証明標准。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因此,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既要考慮使用者的主觀意圖,即是否用於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還應考慮使用的客觀效果,即是否起到了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能夠使相關公眾在商標與其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之間建立聯系。若僅以維持商標注冊效力的象征性使用,則不屬於商標法意義上的真實、有效的使用行為。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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