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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運用“二元導向” 知識產權提質增效

2017年02月23日14:3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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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護運用“二元導向” 知識產權提質增效

  “‘互聯網+’、電子商務、大數據等新技術、新業態的層出不窮是全球共同面對的問題,也是全球共同的機遇。誰能及時研究完善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誰就能在競爭中一騎絕塵。因此,在新業態、新領域開展立法研究,健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是我國創新發展的迫切需要。”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許春明對《“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下稱《規劃》)中“知識產權法律完善工程”相關內容如是評價。

 

  在《規劃》提出的9項重大工程中,知識產權法律完善工程位列重大工程之首。其中推動修訂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支持開展立法研究的內容備受社會關注。

 

  完善“中國特色”法制


  “十二五”時期,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行政、司法體系不斷完善,促進知識產權工作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在許春明看來,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立法水平已經與發達國家處於同一水平,不應繼續簡單地以國際接軌度和橫向比較來評價,而應以對本國經濟、科技、文化發展的匹配度、融合度為評價標准。“客觀地說,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經濟發展、科技創新和文化繁榮的制度績效未能充分發揮。正如《規劃》中所指出的,與經濟發展融合還不夠緊密,轉移轉化效益還不夠高,影響企業知識產權競爭能力提升。可見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立法水平和完善程度還有待提高。”許春明表示。


  “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立法水平和完善程度在世界上處於較高的水平。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國家政策的調整,對知識產權保護需求也會相應變化。”中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執行副院長何煉紅作出了同樣的評價。她指出,我國目前已制定了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配套法規等基礎性法律法規,知識產權立法體系較為完善,但隨著近年來科技發展和市場競爭的加劇,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新問題、新矛盾不斷出現,亟需針對我國發展實際,進一步修改完善。


  據介紹,由於歷史原因,我國大部分立法工作是基於發達國家較為成熟和成功的經驗進行的,知識產權立法也概莫能外。在完善法律制度的過程中,我國一些傳統優勢領域和新興領域缺少發達國家和國際立法經驗,導致在相關領域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或薄弱之處。“我國遺傳資源、傳統知識、中醫藥等傳統資源豐富,產業發展潛力巨大。但我國傳統知識領域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和保護體系尚不完備,以至於大量優質傳統資源流失海外,嚴重損害了我國傳統知識領域創新者與傳承者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我國傳統知識相關產業的根本利益。”何煉紅表示,盡快健全和完善傳統知識領域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今后一段時期我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迫切需要。


  “我國的傳統優勢領域長期以來並未得到西方發達國家和國際條約的重視,因為這些並非他們的利益所在。毫無疑問,我國應基於本國利益,創制和完善遺傳資源、傳統知識、中醫藥等傳統領域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激活傳統領域、發揮傳統優勢。”許春明表示,《規劃》在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一節中明確健全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中醫藥等領域法律制度,又在知識產權法律完善工程中強調要研究開展生物遺傳資源獲取管理條例以及中醫藥等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工作,這充分說明我國傳統優勢領域的進一步發展迫切需要有力的知識產權保障。

  順應“二元導向”趨勢


  “保護只是手段,運用才是目的。隻有加強知識產權運用才能實現知識產權價值,發揮知識產權制度績效。因此,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完善應堅持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並重。”許春明認為,嚴格知識產權保護歸根結底是為了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要圍繞知識產權運用這一核心,“《規劃》從‘十二五’時期知識產權工作的‘保護一元導向’提升為‘保護和運用二元導向’,這在《規劃》的標題和內容中都得以充分體現。”


  何煉紅也指出,“互聯網+”、電子商務、大數據等新業態新領域,要促進知識產權運用,離不開健全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在這些新業態、新領域,商業模式不斷創新,互聯網、數字技術和人工智能等高科技得以廣泛運用,一些新型智力成果因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確,使得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保護。這些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在立法層面及時予以回應,為我國創新驅動發展保駕護航。”何煉紅說。


  《規劃》在知識產權法律完善工程中明確,推動修訂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推進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根據專利法、著作權法修改進度適時推進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修訂。完成專利代理條例和國防專利條例修訂。事實上,在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過程中,促進知識產權運用都是重中之重。正在進行第四次修改的專利法,其各版本草案都聚焦職務發明和專利轉移轉化,計劃通過制度激勵,促進專利以更多方式運用、產生更大社會效應。正在修改的著作權法草案對授權機制和交易規則了進行重大調整,擴大了集體管理范圍,恢復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運用或將形式更多、受眾更廣。


  “在保護和運用‘二元導向’下的知識產權工作,更為關注知識產權的質量和布局,更為關注知識產權價值的實現,更為關注市場經營主體競爭力的提升,更為關注知識產權與經濟發展科技創新的深度融合,更為關注知識產權制度績效的發揮,更為關注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提升。”許春明表示,在《規劃》的布局下,“十三五”時期,我國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將顯著優化,法律法規進一步健全,權益分配更加合理,執法保護體系更加健全,市場監管水平明顯提升,保護狀況社會滿意度大幅提高。(記者 孫迪)

(責編:賀迎春、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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