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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利VS蘋果:向國際專利巨頭下戰書

姜旭
2016年12月22日14:5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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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佰利VS蘋果:向國際專利巨頭下戰書

  近日,蘋果公司的關聯公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蘋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復電訊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復電訊)訴北京市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深圳市佰利營銷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佰利公司)等專利行政處理行政糾紛一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此前,因認為蘋果公司推出、中復電訊等銷售的iPhone6、iPhone6 plus等手機涉嫌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ZL201430009113.9),佰利公司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於2016年5月10日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書》,認定被控侵權產品iPhone6、iPhone6 Plus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據此責令蘋果上海公司停止銷售、中復公司停止許諾銷售和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事實上,蘋果公司與佰利公司之前已發生多起專利交鋒。2015年3月,蘋果上海公司就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下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並提交了25份外觀專利文獻、社會調查機構基於街頭民調所作的手機產品認知情況調查報告,以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等多份証據。


  今年1月,專利復審委員會以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為由,維持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有效。因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這一決定,蘋果上海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上訴。目前,這起行政訴訟已開庭4次,包括3次預備庭,一次正式審理。截至發稿,法院尚未就此案作出判決。


  雙方多次過招


  公開資料顯示,成立於2012年6月的佰利公司,經營范圍涵蓋數碼通訊產品的技術開發與銷售等。佰利公司的代表產品是100C手機,即百加手機,也就是這款手機的外觀設計專利引發佰利公司與蘋果公司的知識產權較量。


  佰利公司代理律師楊安進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介紹,2013年,佰利公司完成了百加手機的外觀設計,並於2014年1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專利申請,同年7月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1430009113.9)。2014年5月,蘋果公司在美國就iPhone6系列手機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蘋果公司正式對外發布iPhone6系列手機之前,網絡上出現了大量‘諜照’,我們意識到該系列手機與百加手機在設計上存在相似之處。2014年9月,佰利公司向蘋果公司發出律師知會函,告知雙方可能存在針對涉案專利的潛在爭議,希望與其進一步溝通。不過,蘋果公司並未及時回應。”


  2014年10月,蘋果公司就iPhone6系列手機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同年12月,佰利公司針對蘋果上海公司及中復電訊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提出涉案專利侵權的行政處理請求。


  作為回應,2015年3月,蘋果上海公司針對佰利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並否認侵權。同年5月,鑒於蘋果上海公司提出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北京市知識產權局中止對涉案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


  2015年9月,蘋果上海公司等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出確認不侵權訴訟。2016年1月,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公開開庭審理,最終維持佰利公司的專利權有效。蘋果上海公司不服該審查決定,於2016年3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6年5月,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就佰利公司針對蘋果上海公司及中復電訊公司關於專利侵權的行政處理請求作出決定,認定蘋果上海公司構成專利侵權,並責令其停止銷售相關產品。蘋果上海公司不服該決定,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爭辯多個焦點


  在佰利公司於蘋果上海公司的系列專利爭議中,蘋果上海公司就涉案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案尤為受關注。經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口審現場,雙方當事人就多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辯論。


  據本案合議組成員介紹,針對雙方的爭議焦點,請求人蘋果上海公司認為,涉案專利的顯示區到側邊的窄邊框設計、側面的外鼓圓弧弧形設計、4個角部的雙曲面設計、屏幕浮於基體表面的設計,以及攝像頭、閃光燈的縱向排布5個方面的設計都屬於現有設計。對此,專利權人佰利公司不認可,認為攝像頭和閃光燈主要有豎向和橫向兩種排列方式,這兩種排列方式本身均不具有明顯的視覺效果,但窄邊框、外鼓圓弧曲面設計、屏幕浮於基體的設計等均不屬於慣常設計。“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的外鼓圓弧曲面設計已經被多個現有設計公開,但佰利公司認為慣常設計應當是指某一個具體的設計特征,而不是某一類設計,並且側面外鼓的具體程度也不相同。因此,涉案專利特征不構成慣常設計。”楊安進表示。


  在容易引起關注的部位方面,蘋果上海公司認為,手機的正面設計最引人注目,攝像頭的位置排列是突出特點,弧度的細微差別不會引起關注。而佰利公司提出,對於大屏幕智能手機而言,外形視覺不僅看局部、形狀,一些細節的設計對消費者的視覺沖擊也很明顯,例如窄邊框等。


  在大屏幕手機的設計空間上,蘋果上海公司認為,手機正面的設計空間並不大,比如按鍵的設計通常有iPhone的圓形按鍵和三個一排的觸控按鍵兩種,而顯示屏到側邊的距離施以一般注意力根本無法區分。而佰利公司認為,從現有設計來看,屏幕大的情況下,屏幕到側邊的距離普遍較小,邊框設計方面設計空間相對較小,因而邊框的微小變化對視覺影響非常大。此外,手機長寬厚的比值,尤其是厚度和寬度給一般消費者的視覺影響力較大等。


  在手機組合啟示上,蘋果上海公司認為,各對比設計都屬於相同或相近種類,因此彼此之間的結合很自然,雖然長寬比例上有細微差別,但是不影響對比設計的簡單結合,且多個設計特征都是慣常設計,慣常設計的組合本身就有很強的啟示﹔而佰利公司則認為,側面設計和窄邊框設計不屬於慣常設計,替換側面形態的時候考慮的是整體的比例關系,整體比例不同則很難組合。


  維持專利有效


  合議組經過檢索大量現有設計群,並結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証據,最終維持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有效。


  據合議組成員介紹,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手機正面的設計逐步趨向於三段式大屏幕、窄邊框、薄型直板式設計,攝像頭、閃光燈、揚聲器、按鍵、耳機插孔、USB插孔等以功能向度為主的部件,形狀和位置大同小異,裝飾性向度較弱,而且上述設計特征已經被多個現有設計分別公開。由於手機屬於生活必需品,經常用手握持,不存在使用時看不到或不容易觀察到的部位,設計的創新點和視覺關注度轉向手機側面或背面的外形、棱角、弧度等部位,由此確定涉案專利相對於現有設計的創新性貢獻主要體現在手機正面到背面的外鼓圓弧曲面設計(包括4個角部的雙曲面圓弧設計)以及側面到背面的一體化圓滑過渡設計。手機正面到背面、背面與側面之間以及4個角部的設計關系到手機的整體輪廓、機身厚薄以及整體設計風格,在綜合判斷時應予以重點考慮。


  此外,即便按照請求人的主張進行了上述組合,涉案專利與組合后得到的外觀設計相比,仍然在正面到背面的過渡設計、4個角部的設計以及屏幕與基體的相對位置關系方面存在差異,且上述差異涉及產品的整體外部輪廓,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使得涉案專利相對於現有設計或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征和/或慣常設計的組合具有明顯區別。因此,涉案專利相對於現有設計具有創新性貢獻,應維持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該決定從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兩個方面詮釋了一般消費者的法律內涵,厘清了一般消費者與現實生活中的普通消費者的差別,明確了判斷主體的准確定位。此外,還對“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審查原則的具體適用提供了一種評判思路,明確了基於客觀參照系的判斷標准,在對比判斷時,通過將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六面視圖還原為立體產品,並確定圖片或照片公開的所有信息后,以現有設計群作為客觀參照系,綜合考慮所有設計特征在現有設計群中出現的頻率大小、智能手機的設計發展趨勢、設計空間的大小等因素,全面評價相同點和不同點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權重,確保了審查結論的客觀性、科學性,為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照。(本報記者 姜旭)

(責編:魏艷、趙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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