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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萬!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專利官司判決新紀錄

2016年12月09日13:44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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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了一起“U盾”專利侵權官司,北京握奇數據系統有限公司一審勝訴。被告恆寶公司被判賠償握奇公司經濟損失4900萬元、律師費100萬元。此案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建院以來作出的最高賠償判決,同時首次確認了三項律師費賠償審查原則。

 專利之爭判出5000萬元賠償

很多開通過銀行卡網銀支付功能的人都知道,通過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時,通常需要使用一個密鑰裝置來保護網銀資金安全,它外形酷似U盤,被稱為“U盾”。

原、被告公司都是生產“U盾”的企業。2015年2月26日,握奇公司訴稱,恆寶公司制造並向全國幾十家銀行銷售的多款“U盾”產品以及使用該產品進行網上銀行轉賬交易時使用的物理認証方法均落入了握奇公司“U盾”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犯了握奇公司專利權,要求判令恆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握奇公司經濟損失4900萬元,以及訴訟合理支出100萬元。

但恆寶公司認為他們並未構成侵權。經審理,知產法院認為恆寶公司構成了對原告的專利權侵犯,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宣判結束后,握奇公司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恆寶公司知識產權專員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會在近期內提起上訴。

法院向銀行核查銷售數量

法院在確定判決賠償數額上費了不少工夫。握奇公司表示,恆寶公司的侵權行為造成握奇公司的“U盾”產品銷量減少,但由於無法舉証銷量減少多少,因此請求以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握奇公司因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

知產法院通過向中國銀行等單位調查取証的方式,查明了恆寶公司向全國12家銀行銷售侵權產品的實際數量,並在對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專利產品合理利潤予以認定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得出,握奇公司的實際損失為4814.2萬元。

此外,知產法院還確認恆寶公司向上述12家銀行以外的3家銀行銷售了侵權產品,但無法通過調查取証等手段查清實際銷售數量,恆寶公司雖持有實際銷售數量,卻拒絕提供証據。握奇公司於是根據行業慣例,推斷恆寶公司向這3家銀行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盈利應在200萬元以上,並就此請求賠償其中的85.8萬元。法院認定恆寶公司持有但拒絕提供的該部分証據不利於恆寶公司。據此,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關於舉証妨礙的規定,推定握奇公司提出的上述要求成立,支持其85.8萬元的賠償請求。將兩部分賠償數額相加,法院對握奇公司提出的4900萬元經濟賠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

首按計時收費算律師費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此案的判決書中,首次以計時收費的方式計算律師費,並首次確認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難易程度、律師的實際付出等三項律師費賠償審查原則。對於握奇公司提出的100萬元律師費,此案的承辦法官何暄表示,握奇公司提供的律師事務所計時收費方式,是目前律師行業正常採用的收費方式之一,不違反法律法規,可以作為訴訟合理開支中律師費的計算依據。(實習記者 王天淇)

(責編:陰重宇(實習生)、賀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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