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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訴江南:同人小說算不算侵權?

2016年11月01日11:1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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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峰、郭靖、令狐沖……不僅是金庸筆下的武林俠士,還是“首富作家”江南書中汴京大學的同學少年。多年的相安無事,因近日的一場官司掀起狂瀾。

金庸起訴江南的作品《此間的少年》對其幾部武俠小說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同時也將文學界與法律界的目光聚焦在同人小說所處的法律“灰色地帶”。隨后,江南發表聲明,稱當初創作時並沒有侵權的想法,僅僅是“娛人娛己”,“相信法院審理。無論法律層面的結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於我22歲那年的孟浪和唐突,這些事情給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擾令我非常地自責”。

在文學界,因同人小說引發的版權官司並不多,但存在的法律問題早已受到業界關注。同人小說一般是指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小說,在國內外都頗為流行。同人小說創作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與不正當競爭?原創者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次創作者如何規避法律風險?業界希望該案的審理能為行業解決諸多難題。

同人創作風行暗藏風險

江南,原名楊治,代表作品有“九州”“龍族”等系列。《此間的少年》創作於15年前,是江南最早的網絡小說之一,主要講述了在汴京大學,喬峰、郭靖、令狐沖等大俠們的校園故事。江南在聲明中表示,書中人物姓名基本都是來自於金庸的系列武俠作品。該書共有4個版本。

江南稱自己是金庸的忠實讀者,最初連載時使用這些人物名字主要是出於好玩的心理。后來進行出版,成為了一部“商業作品”。他坦言當初出版時也是惴惴不安,和出版社曾就書中人名的問題咨詢過相關的法律人士,被告知這種形式在當時未曾觸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才決定出版此書。該作品的出版對外授權已於數年前停止,並到期未再續約,相關開發也會在訴訟期全部暫停。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判決。

同人小說大多是粉絲創作,不以盈利為目的,但后來也出現同人作品出版、改編影視劇等情況。“同人小說一般是借用原作的人物形象,寫原作中人物的前世今生,借助原作的影響力來吸引讀者。”一位網絡小說平台的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國內的網絡文學界,除基於公有領域的經典作品創作的同人作品外,很多基於尚在保護期內的小說創作的同人作品也很受歡迎,如南派三叔的《盜墓筆記》就出現很多未獲授權的同人小說,但南派三叔並未去追究侵權問題,認為這是其作品受歡迎的表現,能進一步擴大原作的影響力。一些網絡文學平台為獲利,專門開辟同人小說頻道,未獲授權發布根據國外動漫或網絡游戲創作的同人小說。“這存在很大的版權風險。”她表示。

是否侵權還待具體分析

對於同人小說的侵權風險,中國電視劇編劇工作委員會副秘書長余飛認為,典型的同人創作一般是指基於原作中的人物及人物關系進行的再創作。如果同人創作不以盈利為目的,是善意的、小范圍自娛自樂,就不會有侵權問題,甚至可以與原作形成良性互動,擴大作品影響力。余飛的作品就曾被粉絲再創作,並自行印刷成冊,還邀請余飛為其做序。但是,如果同人創作不經原作者授權,並以此謀取名利,這就是惡意的抄襲行為。他還分析,如果同人創作只是簡單借用了原作中的人物名稱,比如隻使用了“黃蓉“這個名字,是不構成侵權的﹔但如果人物設置也是“桃花島島主的女兒”“郭靖的妻子”“古靈精怪的性格”,那就涉嫌構成了對金庸小說的抄襲。

“同人小說引發的版權爭議可分為兩類情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袁博分析,第一類同人創作僅僅使用了原著的人物姓名、性格等靜態要素,而不涉及人物的復雜關系或者個性化情節﹔第二類同人創作不但使用了人物姓名,性格,還涉及到原著中部分復雜的人物關系和情節。他認為,對於第一類同人作品,至少在著作權法上難以認定存在侵權。原因是人物姓名和性格,前者難以夠成作品,而后者屬於“思想”范疇。但是,如果在營銷方面不注意和原著足夠區分,卻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者搭載他人商譽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二類同人作品實際是利用他人作品內容並進行改編的“演繹作品”。由於同人作品對他人原著的改編往往是顛覆性的,這就意味著第二類同人作品很容易侵犯原作者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改編權。同時,對於大量使用原著情節和人物關系的改編而言,早已超出合理范圍,難以構成合理使用中的“適當引用”。

同人市場期待法律規范

面對同人小說的市場需求,2013年,亞馬遜推出了出版平台KindleWorlds。該平台鼓勵並支持同人作品,創作者可以獲得版稅。據悉,為了解決同人小說可能侵犯原著作品版權的問題,亞馬遜同時還向原著作者支付一筆版權費用。如果作品的字數超過1萬,作者可獲得35%的版稅﹔字數在5000至1萬之間,版稅比例為20%。但這一模式還是被行業認為存在版權侵權風險,同時也引發了一些原作者的反對。

那麼,在同人小說創作中,原創者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人小說創作者如何規避法律風險?袁博建議,對於原著作者而言,對他人利用自己作品元素的行為,要在正確理解法律條款的基礎上理性維權﹔對於同人創作者而言,一旦涉及到對他人作品的利用,必須小心謹慎,一方面要區分“思想和表達”的界限,另一方面,一旦涉及到對他人獨創性表達的利用,必須要取得他人許可,以免埋下訴訟隱患。

其實,在國內網絡文學界,很多網絡平台對同人小說都抱有謹慎的態度。上述網絡文學平台負責人表示,由於同人小說的法律問題不清晰,她們的平台就沒有開設“同人小說”欄目,也拒絕與未獲得授權創作的同人作品簽約。“同人小說市場空間很大,希望能明確相關法律規定,對行業進行規范,讓我們能放心地去開發這一市場。”她期待。(竇新穎)

(責編:楊陽(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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