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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鱷魚”圖形商標糾紛持續發酵

2016年09月18日08:4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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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2016年裡約奧運會雖已落幕,但作為此次奧運會法國隊的服裝贊助商,法國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拉科斯特公司)與卡帝樂鱷魚私人有限公司(下稱卡帝樂公司)之間的鱷魚圖形商標“大戲”卻仍在上演。

據悉,拉科斯特公司在服裝等商品上注冊的左向鱷魚圖形商標,引起了卡帝樂公司的爭議,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該案經一審法院、二審法院審理撤銷商評委被訴裁定后,拉科斯特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

目前,該案正在待審中。

一池難容倆鱷魚

拉科斯特公司創建於1933年,隨后,“鱷魚”商標在法國正式注冊,其商標中的鱷魚頭朝右尾朝左。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下稱新加坡鱷魚公司)由新加坡籍華商陳賢進創立於二十世紀50年代,其圖形商標系頭朝左尾朝右的鱷魚圖形,上方有綠、藍、紅三色的“CARTELO”空心字母。

雙方的商標糾紛已持續數年,早在2000年,拉斯科特公司就曾對新加坡鱷魚公司在華申請注冊在服裝等商品上的“CARTELO及圖”提出異議申請,理由為:“CARTELO及圖”商標中的鱷魚圖形與其在先申請注冊的右向鱷魚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針對這一案件,商評委認為,即使兩件商標中的鱷魚圖形有一定近似性,但“CARTELO”英文字母是“CARTELO及圖”商標的主要部分,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產生混淆,據此裁定“CARTELO及圖”商標予以核准注冊。隨后,拉科斯特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CARTELO及圖”與拉斯科特公司的右向鱷魚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商標,故撤銷了商評委的被訴裁定。最后,該案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撤銷了一審判決並維持商評委被訴裁定。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相關法律適用及事實認定正確,駁回了拉科斯特公司的再審申請。因此,“CARTELO及圖”商標獲准注冊。

商標近似成焦點

然而,兩隻“鱷魚”的爭斗並未就此結束。據了解,在最新的一起商標糾紛案中,焦點集中在拉科斯特公司於1995年申請注冊的第G638122號左向鱷魚圖形商標(下稱爭議商標)。該商標於1994年10月在法國申請注冊,並於1995年經國際注冊領土延伸保護至我國,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據了解,該頭朝左的鱷魚商標系在拉科斯特公司原1980年右向鱷魚圖形商標的基礎上,進行水平鏡像翻轉。

2012年6月,新加坡鱷魚公司以爭議商標與其在先申請注冊的引証商標“CARTELO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向商評委提出了撤銷申請。評審期間,卡帝樂公司與新加坡鱷魚公司於2013年11月共同提交了《權利繼承聲明》,卡帝樂公司成為引証商標權利人,參與案件評審程序,並保留新加坡鱷魚公司的所有請求理由及主張。

據卡帝樂公司代理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偉華介紹,拉斯科特公司在我國一直使用右向鱷魚圖形商標,而卡帝樂公司一直使用“CARTELO及圖”左向鱷魚商標,並且雙方已經形成了各自的市場。此前在先判決中的拉科斯特商標鱷魚頭均朝向右,而該案中拉科斯特公司左向鱷魚圖形商標與卡帝樂公司“CARTELO及圖”商標中的鱷魚頭均向左,故此案中兩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2013年12月,商評委認為拉科斯特公司左向鱷魚商標與“CARTELO及圖”商標可區分,兩商標共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進而維持了拉科斯特公司左向鱷魚圖形商標的注冊。

隨后,卡帝樂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商標構成近似,撤銷了商評委所作的裁定。

拉科斯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目前,此案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理中。

縱觀這兩起案件,拉科斯特公司認為,2009年已審結的關於“CARTELO及圖”商標異議案以及目前待審中的關於拉科斯特左向鱷魚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改變了其比較商標近似性的方式。在“CARTELO及圖”商標異議案中,採用了整體比較法,認為“CARTELO及圖”商標的顯著部分是字母“CARTELO”﹔而在拉科斯特左向鱷魚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中,則是分別比較了兩件商標的各組成要素,認定兩件商標中鱷魚圖形的近似性。對於雙方的多起商標糾紛,根據多次判決獲悉,拉科斯特公司右向鱷魚圖形與卡帝樂公司左向鱷魚圖形的近似性已得到各法院認可。關鍵問題是該近似性是否足夠判定“CARTELO及圖”整體商標與拉科斯特鱷魚圖形商標近似(不管右向或左向)。

對此,拉斯科特公司表示,如果“CARTELO及圖”商標最終被認定與拉科斯特左向鱷魚商標近似,那麼當初關於“CARTELO及圖”商標異議案的相關判決也應作出調整,“CARTELO及圖”商標應不予核准注冊。

關於該案后續進展,本報將持續予以關注。(毛立國)

(責編:楊陽(實習生)、趙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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