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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專利行政查處職能勢在必行

2016年07月28日08:5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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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正在進行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已形成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根據該送審稿,專利行政部門的行政查處職能從行政查處主體、查處對象、查處職權和查處手段等幾個方面進一步加強。但是,業界對此有一些不同的聲音。在實踐中,筆者認為,當前,專利行政查處職能不僅不能弱化,而且應當加強。

首先,從專利行政保護內容重心的變化看,專利行政查處職能應當加強。專利行政保護是一個涉及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專利違法行為行政查處和專利糾紛行政調解等內容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專利保護制度。以2000年專利法第二次修改為標志,我國專利行政保護制度的內容重心已由之前的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轉移到了現在的專利違法行為行政查處。這種內容重心的變化主要是由行政處理和行政查處的對象存在差異所致。行政處理的對象是專利侵權糾紛,而行政查處的對象是假冒專利等嚴重擾亂專利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根據現行專利法規定,對於專利侵權糾紛,除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通過行政處理方式予以管轄外,法院也可以管轄,並且普遍認為司法保護應當起主導作用。而對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職權主動查處的專利違法行為案件,並不屬於法院所管轄的范圍,因此,隻要擾亂專利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還存在,專利行政查處職能就應當存在。當前,嚴重擾亂專利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頻頻出現,專利行政查處職能當然應該大力加強。

其次,從專利行政查處與司法保護的關系看,專利行政查處職能應當加強。筆者認為,專利行政查處職能與司法保護二者的關系可概述為:目標相同,方式不同,功能互補。目標相同是指二者的目標都是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方式不同是指司法保護主要通過被動受理案件的形式和採用“定紛止爭”的方式來實現該目標,而行政查處則通過依職權主動打擊假冒專利等嚴重擾亂專利市場秩序行為的方式來實現該目標。功能互補可從兩個層面來理解:一是二者的受案范圍互補。如前所述,專利行政查處的主要是假冒專利等嚴重擾亂專利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與之不同,法院的受案范圍是專利侵權糾紛或其他專利糾紛,其特點是有爭議的雙方主體。盡管法院所受理案件當事人的相關行為很可能也構成專利違法行為,但該行為主體主觀上可能並不希望直接破壞專利市場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該違法行為破壞專利市場秩序的程度還沒有達到比較嚴重的程度,因而還不需要專利行政部門依職權主動介入,進行查處。不難看出,二者的受案范圍是互補的。二是實現目標的方式互補。司法保護主要通過直接保護專利權人的方式來實現目標,而行政查處主要通過直接打擊專利違法行為,從而間接保護專利權人的方式來實現目標。專利行政查處職能和司法保護的上述關系表明:二者就是以功能互補的方式追求實現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維護專利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共同目標。有鑒於此,加強專利行政查處職能與發揮司法保護主導作用並行不悖,不可偏廢,二者都應當予以加強。

第三,從專利行政查處職能的優勢看,其應當加強。專利行政查處職能的優勢主要表現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打擊專利違法行為的主動性和高效性。根據我國現行專利法的規定,當出現假冒專利等嚴重擾亂專利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依職權主動進行行政查處的權力,使遭受破壞的專利市場秩序能夠及時、高效地得到恢復。這一特點是遵循“不告不理”基本原則的司法保護所欠缺的。專利行政查處職能的這一優勢也能夠克服司法保護隻能依請求被動處理案件的某些缺限。例如,對於破壞專利市場秩序和專利管理秩序的假冒專利行為,如果當事人不起訴,法院隻能束手無策,坐看專利秩序遭受破壞。即使當事人起訴,也會由於司法保護的訴訟周期相對較長,費用較高,而出現權利人一場官司打下來,往往是贏了官司、賠了錢、丟了市場的情形。對於這些問題,行政查處職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較好地發揮出其主動性和高效性的特點與優勢。也正是基於此優勢,專利行政查處職能在歷次專利法修改中才能呈現出不斷加強的態勢。

第四,從專利行政查處職能的發展路徑看,其明顯呈現出不斷強化的發展趨勢。我國專利行政查處制度產生於1984年專利法。之后,專利行政查處制度不僅成為了歷次專利法修改均涉及到的重要議題,而且在專利法的歷次修改中,專利行政查處職能呈現出不斷強化的趨勢。具體地說,1984年專利法將專利行政查處職能規定在第六十三條。根據該條規定,當時的專利法對專利行政查處職能規定得比較簡單,在行政查處對象上,專利管理機關僅僅針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實施查處,並沒有包括冒稱專利等違法行為﹔在行政查處職權上,也沒有賦予專利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權,而是參照專利侵權行為論處。與當時專利法關於行政處理職能的相關規定相比,行政查處職能明顯處於弱勢和次要地位。1992年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從兩個方面強化了專利管理機關行政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的職能:一是擴大了行政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的范圍,即由1984年專利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擴大為1992年專利法所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和冒稱專利行為﹔二是新增規定了專利管理機關對冒稱專利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2000年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進一步強化了專利行政查處職能:一是擴大了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范圍﹔二是增加了針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三是加大了針對冒稱專利行為的罰款力度。2008年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從四個方面進一步加強了專利行政查處職能:擴大了行政查處專利違法行為的范圍﹔提高了對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新增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必要的行政執法手段﹔新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業務指導的職權等。綜上所述,經過專利法的歷次修改,特別是經過2000年和2008年對專利法的兩次修改后,我國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行政查處假冒專利違法行為的職能出現了由弱變強的顯著變化。並且,自2000年專利法起,行政查處職能一直是我國專利行政保護制度中最為核心的內容,即重心。當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進一步加強專利行政查處職能,顯然符合該制度30多年不斷加強的發展趨勢。

最后,從專利行政查處職能的實踐績效看,其正顯示出勃勃生機。相關統計數據表明,我國專利行政查處職能在實踐中績效顯著。據不完全統計,自1985年至2014年的30年中,我國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共行政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案件4.7173萬件。這一數據表明,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在通過行政查處職能維護專利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方面功成績斐然,作用巨大。再從行政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案件數量的發展趨勢看,這30年中,行政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案件的數量明顯呈現出逐年遞增的趨勢,特別是近幾年,遞增數量顯著增加。例如,2010年至2014年,全國行政查處假冒專利案件數量高達3.2374萬件,佔到了1985年到2014年30年總數量的68.6%。相關權威機構發布的《2015年中國專利調查數據報告》顯示,自2010年至2014年,國內專利侵權行為和破壞專利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泛濫的狀況開始扭轉。應當說,這種成績的獲得,專利行政查處職能功不可沒。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在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中,我國應當大力加強專利行政查處職能。(鄧建志 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責編:魏艷、趙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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