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重塑文化 創新傳承文明
編者按
起稿、著色、后期處理……寥寥線條慢慢變成富有神秘感的人物肖像,這是多媒體展上動態視頻展示的《蒙娜麗莎的微笑》。數字化的傳世經典,正是對今年“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數字創意 重塑文化”的形象詮釋。
近年來,互聯網和數字技術快速發展,與創意產業深度融合,既傳承經典又突破創新,既讓傳統文化煥發新生,也讓現代文明更加絢爛多元。“數字”為什麼能重塑文化,又是怎麼重塑文化的?在這個過程中,知識產權制度將發揮什麼作用,其自身在數字重塑文化過程中又面臨哪些調整?
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之際,本報特別邀請了中國人民大學文化創意產業研究所所長金元浦、中國科學院大學法律與知識產權系主任李順德、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常務副院長許春明3位來自文化創意產業界和知識產權界的權威專家,對“數字創意 重塑文化”這一主題進行全面解讀。
變革
記者:今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是“數字創意 重塑文化”,您認為應該如何定義“數字”?數字技術在推動文化發展中發揮了什麼作用?
金元浦:這裡的“數字”是指數字技術,也就是指利用現代計算機技術,把各種信息資源的傳統形式轉換成計算機能夠識別的二進制編碼數字的技術。數字技術在推動文化發展過程中的作用體現在以下方面:
其一,數字技術為文化的發展搭建了最重要的載體和平台——互聯網。數字技術已經進行了快速的迭代變革,從門戶網站到搜索引擎,再到社交網絡和目前的移動互聯網,下一步的方向是物聯網和車聯網,以及未來的機器智能時代。數字技術通過互聯網為各行各業植入了創新基因,對社會產生了革命性的影響,對文化創意產業更是有著特殊影響,作為人的精神創造型活動,未來的文化創意產業不僅僅是物與物、物與人、物與金融、人與人,還有人與機器的聯通。
其二,數字技術支撐著文化創意產業多屏互動的全媒體運營和全產業鏈整合的大繁榮,推動了數字內容產業的發展。文化創意產業通過數字信息技術將文字、圖像、語音、影像、音樂等文化產品要素進行整合、運用,使文化創意產業創新性增強、增長速度加快、發展潛力更大、對高科技的依存度更高。
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不僅促進了廣播、電影、電視、報刊、雜志等傳統媒體文化行業飛躍式的發展,使其傳播內容從制作到表現方式的整個過程都通過數字技術得以實現,還促生了大量新媒體制播工具的發展。
除此之外,數字技術的出現也不斷引領著文化產業的發展方向,比如數字化印刷技術影響了出版業發展的走向,如電子出版物、遠程網絡出版、數字圖書館、網絡閱讀互動等﹔數字技術在電影業中的應用使得數字電影成為電影業的發展趨向,並促進了手機電影的誕生﹔數字技術與網絡產業以及電影、電視、游戲等的結合,促成了數字內容產業這一文化新形態的崛起,成為文化創意產業新的增長點。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隨著移動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高速發展,改變了傳統蜂窩網絡所承載的業務。這些業務正在由傳統語音、短信向多樣化的具有互聯網特征的新業務類型拓展。流媒體業務的快速增長,使得文化消費內容實現由傳統方式向高科技視聽方式的重大轉變。
其三,從全球來看,數字技術極大地提高與促進了文化產品的生產、傳播和消費,從而推動全球文化產業的發展,並通過科技手段開拓新的文化空間與文化形式,使得文化產品在制作方式、傳播載體、經營模式上都發生了變化,提高了文化產品的附加值,提升了文化產業的綜合競爭力。
保護
記者:在數字時代,知識產權制度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過程中應發揮怎樣的作用?尤其,在促進傳統文化傳播和發展過程中,知識產權又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金元浦:談到文化創意產業,必然會想到知識產權保護。之所以要有知識產權制度,是為了保護國內外文學家、藝術家等創作者們的知識產權不被侵犯,不被濫用,不被歪曲剽竊和抄襲,更重要的是,這也是行業的創意生態平衡所必然要求的——隻有保証創意者的知識產權和財富,才能保証現有從業者堅持創業的激情,同時吸引后來者源源不斷地進入這個領域。過去,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處於不自覺的狀態,主要是應對來自發達國家的壓力,現在不同了,是我國產業發展自身已經內生了保護知識產權的要求,而保護帶來的利益也使創意者的知識產權意識更快蘇醒。可以說,中國現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由過去的外部壓力變為內生的動力,這是產業發展的必然要求。
李順德:傳統文化要不斷發展需要現代技術的助力,而傳統文化在傳播過程中也要得到更好的傳承和保護,如何將兩者進行有效平衡?知識產權制度恰恰是兩者間的紐帶和“催化劑”。知識產權制度作為近代文明發展的產物,事實上也是從傳統文化和傳統知識中游離發展而來,知識產權制度除了保護新技術、新產品之外,也不能割裂對傳統文化的保護。
知識產權在促進傳統文化傳播過程中起到了承前啟后的作用,通過知識產權制度可以將傳統與現代有機銜接。過去許多發展中國家曾多次呼吁對遺傳資源、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給予充分保護,要求傳統文化和現代文明進行有機結合,這一問題在國際上也存在很大爭議,不少發達國家對傳統文化予以排斥,認為傳統文化並不屬於知識產權制度所要保護的范疇。事實上,現在的商業秘密、地理標志、技術秘密等在之前並不屬於知識產權保護客體,而是隨著與知識產權制度的結合,讓全社會對其有了了解和認識,才逐步被納入到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因此,就傳統文化而言,既有通過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現實需要,也有歷史留下來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
我們不能排斥創新,同樣我們也不能僅僅停留在傳統文化的基礎上,而是要不斷吐故納新。傳統文化要得到傳承和發揚必須利用先進的數字技術,在這一過程中,有很多新鮮事物會挑戰傳統,這時候需要人的思想和觀念的更新,也需要制度和法律的創新,而這些創新精神又與建立知識產權制度鼓勵創新的初衷一脈相傳。不斷帶來的挑戰意味著我們有了更多的創新動力,在新技術面前,我們要適應科技創新帶來的新變化,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推動傳統文化和數字技術的融合,更好地造福於人類,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傳統文化的發揚光大。
傳承
記者:數字環境下,既要實現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又要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您認為實現這樣的目標面臨的最大困難和挑戰是什麼?在這一過程中,如何兼顧各方利益平衡?
李順德: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是無形的精神財富。傳統知識產權客體的載體是有形的,在知識產權的確認、授權、處分、轉移、保護等諸多環節中,這些有形載體的存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數字時代,知識產權的載體表現為數字信息,人們可感知的只是數據和影像,這些資源的無形性和不確定性更增加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難度。在此情形下,應該尋求數字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利益平衡。
知識產權制度的設立基於雙重目的,即在激勵創新的同時,促進技術、知識和信息的交流與利用。因此,保護知識產權,應當注重在權利所有人、社會公眾二者之間尋求最佳利益平衡。而在互聯網和數字技術時代,知識產權保護除涉及權利所有人、社會公眾外,還有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此,應當關注權利所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及社會公眾三者利益之間的平衡。
許春明:數字技術的發展,可以使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發展跨越時空,在時間上不斷延伸,在空間上不受國界限制。然而,對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卻一直是一個在理論上爭議不斷、在國際上博弈不止的問題。傳統文化本身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但是,對傳統文化的各種表達就構成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如此,就形成了傳統文化得不到著作權保護,而利用傳統文化所形成的各種表達卻能享有著作權的情形。對此,我國知識產權法奠基人鄭成思曾對此作過精彩的論述,傳統文化是作品之“源頭”,利用傳統文化的作品只是“流水”,不保護“源頭”而隻保護“流水”是不合理的,應該給予傳統文化更好的知識產權保護。
然而,給予傳統文化何種保護又是一大難題。即使傳統文化是以表達的形式傳承至今,但由於傳統文化表達的主體的群體性、客體的不確定性,以及著作權法保護的法定期限性,給予傳統文化表達著作權保護就會顯得捉襟見肘。目前,在國際層面上,對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未達成一致。在我國立法上,採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保護模式,或許是一種適合傳統文化保護的模式選擇。隻有保護了傳統文化,才能確保文化創作的“源頭”,避免后續創作成為“無源之水”﹔同樣,加強對基於傳統文化創作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對創作的激勵,也有利於對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發展。利用傳統文化創作作品首先應尊重傳承群體的精神權利,表明其創作的來源﹔其次,對於基於傳統文化創作的作品的傳播權利應給予適當的限制,以充分、廣泛傳播傳統文化作品,促進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重塑
記者:如上所述,數字技術勢不可擋地促進著文化的發展。具體而言,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在數字技術的推動下發生了哪些重大變化?尤其,對於傳統文化而言,數字創意將會為它帶來哪些變化?
金元浦:在數字技術推動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已悄然實現升級換代,與互聯網相關的數字內容產業已成為文化創意產業中的高端、先導和核心產業,數字文化科技企業成為文化創意產業中的領軍企業。這類數字文化科技企業的顯著特點是高速成長性,以前50年才可能實現的規模,現在也許三五年就能實現。
近年來,我國數字內容產業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其中一大典型表現就是“泛娛樂”開發。“泛娛樂”是5年前業界提出的版權開發理念,是指以原創內容為核心,跨領域打造游戲、文學、音樂、影視、動漫等多類作品的多元開發。目前,“泛娛樂”開發逐漸被業界視為互聯網時代大版權運營的標配。以網絡文學為例,2015年被業界稱為網絡文學的爆發年,根據網絡文學作品改編的電影、電視劇、網絡劇佔據大小熒屏,或是改編成網絡游戲及其他衍生產品,依托優質原創內容,網絡文學正不斷顯現出強大的產業整合能力和巨大的商業潛力。
李順德:今天,數字技術對社會發展及人們生活帶來的巨大變革已經滲透到生產、流通、消費各個環節,推動著以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為代表的第三次產業革命不斷深化,在文化發展進程中產生了翻天覆地的影響。
文化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在對文化進行廣義理解時,通常把它定義為人類在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如果要將知識產權與文化進行關聯,那麼以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為代表的精神財富無疑與知識產權最為貼切,聯系最為緊密。
傳統文化常附著於人們的日常生活、口頭傳說體系。從知識產權角度來說,傳統文化被稱之為傳統智慧,通過民族民間文化和非物質文化進行傳承。近幾年來,隨著新技術的發展,數字技術以及互聯網技術在推動傳統文化的發展和傳承的同時,帶來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例如,出於商業化的目的,傳統文化遭到大量開發濫用,傳統文化資源流失嚴重。由於科技的迅速發展、傳統文化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傳統文化極易被少數人獲取,用於商業利益開發或濫用。
發展
記者:數字技術在對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提出挑戰的同時,也帶來了機遇。如何使知識產權制度適應數字時代的挑戰,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許春明:知識產權制度與技術發展相生相伴、互相促進,知識產權制度為保護激勵技術創新而設,反過來,技術創新又為知識產權制度發展完善提供動力和支持。廣播電視技術促進了著作權法律改進和完善,計算機技術、生物技術豐富了專利授權客體,同時,計算機技術又為專利授權審查提供了技術支撐。同樣,數字技術的發展,也必然會帶來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優化和完善。
以著作權保護制度為例,數字技術發展,使著作權權利體系中的傳播權更為豐富明確,使侵權認定的原則和方法更為注重相關各方利益的均衡,使作品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個主體構成的著作權生態更為良性有序,使著作權制度的繁榮文化創作和促進作品傳播的功能充分發揮。同時,數字技術又為數字版權保護、版權信息管理、著作權集體管理提供了強大技術支持。
李順德:數字技術的出現對文化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帶來了很大的挑戰。由於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互聯網環境下的復制和傳播變得無比簡單,而盜版侵權模式變得更加復雜隱蔽,給權利人的維權行動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我們需要進一步完善網絡空間知識產權立法,及時修改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使之適應互聯網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加強知識產權立法的銜接配套,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對外貿易、科技、國防等領域法律法規中有關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增強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和協調性。
我們相信,人類的智慧會隨著技術的發展而不斷發展,面對數字技術為文化發展帶來的全新挑戰,知識產權制度也應與時俱進,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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