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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文化在數字大潮中繁榮

——獻給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

2016年04月14日10:0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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隻需要兩天,人類就可以創造出多達5EB的數字化內容,這相當於從人類文明早期到2003年的知識總量。這個由0和1組成的,看似虛擬卻無比真實的世界,就是我們所處的數字時代。今年的4月26日,我們將與全球的創新者一起迎來第1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今年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是“數字創意 重塑文化”。在此,我們向所有數字文化創意領域的創作者和創新成果的守護者致敬,是你們的智慧和力量使數字世界超越國界,為全球數以億計的消費者奉上異彩紛呈的數字盛宴。

不分高低貴賤,沒有門第出身,隻要敢想敢做,一個奇思妙想就足以改變數字時代的市場格局。與不可窮盡的數字一樣,我們的想象力和創造力也從來沒有邊界。數字時代快速的科技革新,前所未有地促進了人類想象力的釋放,文化產品的生產、發行和消費模式日新月異,極大地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方式。放眼全球,影音視聽、藝術設計、體育賽事,乃至廣告、傳播、娛樂等產業,已成為經濟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成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特別是數字電影、動漫游戲、網絡視頻、手機應用等數字創意新業態迅猛發展,成為青少年群體最主要的娛樂方式和全球流行文化的重要載體。

每一次文化產業變革的背后,我們都能找到技術創新的身影。文化和數字技術的結合,已經孕育出一個具有勃勃生機的數字文化創意產業。從好萊塢大片到英式創意,從日本動漫到韓國游戲,以數字技術為基礎的新興文化業態一次次搶佔文化產業發展的“制高點”。數字技術不但大大縮短了創意產業的創作過程,降低了創作成本,提高了創意產品的創作質量,也促成了創意產品銷售渠道和消費者消費習慣的變化。借助於技術的進步,創意產業改造了傳統文化生產經營和傳播模式,將文化產品和服務以前所未有的形式呈現在人們面前,促進了文化的生產創新和消費形態多元化。

隨著互聯網和移動通訊技術的飛速發展,各類數字文化產品開始轉向更為廣闊的網絡平台,得到更為快速、廣泛的傳播,然而在數字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的同時,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讓我們重溫在影片《忠犬八公的故事》中帕克教授說過的這樣一段台詞:“約翰·菲利浦·蘇薩,20世紀初最偉大的作曲家,是一個非常出名的人,不過他對錄音有很大的意見。他從不允許他的音樂被錄音,就連愛迪生親自帶了新發明的留聲機來找他也一樣。但是愛迪生不管,他在樂團演奏時偷偷錄下了進行曲,這恐怕就是世界上第一份盜版。”從數字技術誕生的那一刻起,類似這樣的故事注定會一再發生。

數字文化創意產業需要一個保障其合法報酬的制度構架,以鼓勵文化經濟的發展和社會就業的增加。在數字時代,如果沒有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創意將很容易被其他人剽竊、復制,原創者就得不到應有的回報。可以說,知識產權是文化創意產業的靈魂,保護創作者的權益就是保護文化創意產業本身。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為了適應數字時代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要求,彌補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法律空白,世界各國紛紛完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把知識產權保護作為文化創意產業崛起的重要基礎。

在世界的東方,文化創意產業正以其不可抗拒的態勢影響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也影響著國人的日常生活。今年2月,中國內地電影票房達到68.7億元,超越北美市場成為世界第一。2015年,中國游戲產業收入規模達到1400億元,同樣超越美國成為世界第一。過去幾年間,中國資本市場大舉加入對優質原創內容的爭奪,“IP熱”方興未艾。在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的帶動下,中國經濟正在實現從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的動能轉換。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深入實施,不斷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為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社會公眾崇尚創新的意識逐步提高,帶動了文化消費市場、創新人才培育等產業外部環境的改善。

如今,通過新的文化消費模式,越來越多的權利人獲得了比傳統模式下更多的利益。文化產業與數字技術的不斷融合,不僅沒有摧毀傳統文化產業,反而催生出文化產業旺盛的生命力,加速了文化產業的發展步伐。然而也應看到,與發達經濟體相比,我國數字文化創意產業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技術創新水平不高、產業協作機制尚未建立、原創精品匱乏、同質化競爭嚴重等制約因素。另一方面,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滯后,尤其是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待完善,網絡侵權盜版行為時有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依然存在,嚴重破壞了產業競爭秩序,給我國數字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

創意是文化繁衍的核心要素。創意得不到激活,文化的發展活力必然受到極大抑制。從工業時代跨入數字時代,知識產權制度依然是激發創新創意活力的核心機制。身處數字技術大潮中的我們,必將依靠那座指引前行方向的知識產權航標,駛向波瀾壯闊的文化大繁榮時代。

(責編:魏艷、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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