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流失成隱憂 科技成果轉化如何除掉“緊箍”
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一堵牆正在打通。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在履行盡職義務前提下,免除事業單位領導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會議還確定,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研發機構和高校績效考評。
中科院理化技術研究所產業策劃部項目主管和曉楠很關注“免除決策責任”這一項,“如何讓科學發明的價值得到更充分的體現、如何保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一直是科研院所的單位法人關心的事”。
科研院所和高校都是事業單位,其發明成果要保值增值,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科技成果轉化是利益與風險共存的過程,因為擔心國有資產流失,現實中,很多科研單位的負責人會有所顧慮,這樣一來,科技成果轉化就受到了束縛。
所以,“免除決策責任”對科研單位來說,就像摘掉了緊箍。而納入績效考核的政策,猶如指揮棒一樣,促使科研單位進行科技成果轉化速度加快。
科技成果也要保值增值
嘗試過3種科技成果轉化模式后,沈俊的“身份”開始在研究員和總經理之間切換。
通常,科技成果轉化的形式主要是轉讓、許可和技術入股。“一錘子買賣”的轉讓最簡單直接,但因為對成果的市場價值缺乏有效評估,容易導致技術被賤賣﹔技術入股將科研單位和企業拴在一起,從理論上講可以獲得持久收益,但同時也要分擔市場風險。
沈俊是中國科學院理化技術研究所低溫與制冷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員。她和同事深知科研成果轉化中的風險與甘苦。他們嘗試過3種模式,目的隻有一個——“讓科研成果從冰箱裡解凍”,但解凍沒解好,風險就會隨之而至:科技成果都是職務發明,轉化時需要評估,評估后就有了價值,一般都是以評估價格交易,風險在於后續經營不善出現的價值損失,價值受損之后,科研單位的法人就可能被扣上國有資產流失的“帽子”。
科研人員的發明屬於職務發明,科研成果轉化的收益,是科研院所與研究團隊共同分配。比如,一項專利轉讓了1000萬元,理化所佔有70%,科研團隊再按貢獻大小分配余下的資金。轉化的資金作為科研經費,這樣一來,國有資產就不算流失。
2002年,一家冰箱企業找到理化所,想獲取低溫冰箱的生產技術,當時,雙方敲定,理化所以技術入股。但后來合作公司一直沒分紅,也沒上市。這引起科技人員不少反思,“這個轉化模式對研究所來說是成功案例,但對科學家來說,是成功還是不成功呢?”
有了這一次的經驗,沈俊所在的科研團隊打算單干一次。他們成立了一家生產超低溫試驗箱的公司。
“公司成員主要是我們課題組的人”,沈俊說,現在公司的估值雖然很高,但因為技術人員不懂市場經營,利潤情況一直不理想。
2012年,沈俊的課題組開始將技術優勢和經營經驗結合起來。在開辦第三家公司的時候,他們引入一家地方企業,選擇與企業合作共同經營。顯然,相對於技術和資金,理化所更看重企業的市場營銷能力。
目前,中科院的科研院所都是事業單位,其科技成果是國有資產重要組成部分,在使用、處置方面,一直是按照現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執行。
根據2006年施行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並明確提到要“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有了這個“緊箍”,科研院所在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必須要走一系列程序。
比如,當中央級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對外投資、轉讓科技成果時,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要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報財政部備案﹔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從2014年開始改成備案制了,但備案制同樣要耗費很長時間。舉例說,作價入股第一步先是評估,評估公司出一個評估報告,然后所裡把評估報告、合同協議交到中科院條件保障與財務局。”和曉楠解釋,中科院條件保障與財務局會根據評估的合理與否,以及合同簽署是否合適,先進行審查再進行備案。如果金額越過800萬元,還需要報給財政部備案。
2012年,中科院計劃財務局曾委托中科院研究生院做過“研究所科技成果轉化投資與監管模式研究”的課題研究。當時的課題負責人就提出,課題擬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之一,即是最大限度避免中科院的無形資產流失。他們提出了細化進度安排、共享已有研究成果、避免做重復工作、定期討論和匯報工作進展等建議對策。
在科研圈子裡,大家有一個共識——“價值和風險是共存的”。一項專利一旦經過評估,就意味著可能要承擔國資流失的風險。項目沒做成、企業清算破產、項目失敗,無論哪種,研究所都不可避免地負有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所以很多時候,研究所會慎重考慮,甚至有時“做還不如不做”。
和曉楠說,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的政策很重要,現在政策確定了,期待實施細則趕快出台。
科技成果跟傳統的國有資產應區別看待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不僅是事業單位的要求,更是對國有企業的要求。《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都對企業的相關責任人提出了保值增值的考核要求。
一家國有汽車企業的老總曾在一次會議上說,國家考核他們的指標就是保值增值,而做研發,比如研發發動機,一投入就是幾個億。如果失敗了,誰來負責?
“汽車行業是一個創新不足的產業。”為此他呼吁,要建立容錯機制和多方面的考核機制,通過改變政策來引導產業行為。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准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可直到現在,評價和考核機制依然單一。
針對這樣的狀況,2月1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納入研發機構和高校績效考評。
2014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征求修改意見時,中科院理化技術研究所也提了很多建議。和曉楠說:“我們一直提一個觀點,科技成果是有瑕疵的國有資產,不能把它與傳統的國有資產同等看待,就是說轉化好了是國有資產,如果失敗了也不能說是國有資產流失,放著的話是最不值錢的。”
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去年10月實施,這項新規賦予科研人員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各方面的權利,但並沒有解除高校老師的顧慮。
北京一所知名高校的管理人士告訴記者,科技成果轉化說了很多年,但在許多高校推進的並不好。學校也都是事業單位,誰也背負不起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
他認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實際上是將科研成果的處置權力下放了。但仍然涉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要求。
“科技成果轉化,是一個高風險行為,跟傳統的土地、房產的保值增值是不一樣的。”他表示,按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但問題接踵而至,因為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所以又不好評估。“一項科技成果可能被認為‘很值錢’,但它首先要實現市場價值才可能‘很值錢’﹔而在評估中被期待很高的成果,可能后來在實際轉化中被市場驗証根本沒那麼‘值錢’”。
“希望科技成果跟傳統的國有資產能區別看待。”和曉楠呼吁出台更細的辦法或者政策,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的積極性。
由市場給科技成果定價
中科院北京納米能源與系統研究所的研究員胡衛國在經歷過一次評估后發現,市場上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還面臨很多問題和困惑。
之前,一家科技風險投資公司請他去評估一個能源供應項目的可行性。胡衛國看到,有些技術因為科研人員和企業雙方掌握信息“不對稱”,談起來很費力:科研人員看來比較成熟和大眾化的技術,行業外的人覺得不太好理解。科研人員和企業對技術關注角度有差異,以致判斷結果往往不一致。
而如果將評估工作轉交給同行,雖然能夠保証准確,卻在技術上可能泄密,讓人“放不下心”:根據技術參數,評估的人就會對技術方案有大致了解。“所以需要推動一個大家都信任的平台作評估”。
胡衛國在日本東北大學做博士后研究期間,有過一次科研轉化的經歷。“我們主持了一個課題,由大學作為主體,和當地一些公司成立了一個大學和企業的聯合體。”他回憶,聯合體三分之二的資金來自政府,剩下的三分之一來自企業。
他們主要的工作內容分兩部分:一部分是給企業提供技術支持,包括咨詢、調研﹔另一部分,則是和公司研究人員一起做研究。
因為研究的資金投入來自雙方,這個平台的成果是共享的。胡衛國說,在這個層面就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就是學校和公司達成的商業合作協議,如果有糾紛按照合同處理就行”。
在科研人員看來,潛力再大的技術,開始時市場也都很小。這種情況下,技術轉讓的錢很有可能還沒當初投入的多。如果轉讓就有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科研人員隻能左右為難。
而建立科技成果市場化定價機制,是破解這一難題的“鑰匙”。也就是說,由市場決定科技成果交易的價格。
這樣一來,既能夠真實反映科技成果的價值,降低交易成本,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單位負責人國有資產流失的顧慮。
2014年,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科技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關於開展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其中規定:單位可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挂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格。
“拍賣是一種很好的方式,適合跟產業本身緊密結合的技術,但不適合產業鏈和研究周期長的技術。”一家研究所的科研人員說,很多技術都先於產業十幾年甚至幾十年出現,在沒有形成產業的時候不僅難拍賣,就算拍賣出去也很難求得高價。
比如太陽能電池,是繼風電之后的第二大綠色能源,雖然當前應用廣泛,但鮮為人知的是,這項技術早在上世紀50年代就從美國的貝爾實驗室誕生了,可是,該技術直到五六十年后才形成產業,得以充分應用。
“解決科研成果轉化難,需要完善整個交易市場。此外,還需要制定配套的法規、細則,讓好政策能夠實施。”這位科研人員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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