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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還想出口售假 滬一被告人被判二緩二

2015年12月25日09:53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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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12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這是上海三中院在調整刑事案件管轄范圍后,審結的首起侵犯知識產權刑事一審案件,上海三中院院長吳偕林擔任審判長審理了此案。

  案情:大額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欲出口被查獲

  2014年11月,被告人張某為牟利,明知涉案商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在江蘇省南通市疊石橋國際家紡城等處採購印有“LOUIS VUITTON”、“GUCCI”、“HERMES等注冊商標的化纖布45500米及毛毯462條,欲出口至泰國,並以44784.6美元(折合人民幣27萬余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2014年11月11日,張某將上述商品委托南通世勛進出口有限公司辦理報關出口手續,次日在報關出口過程中被上海外港海關查獲。

  庭審:確認被告人故意運輸欲銷售侵權商品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1月12日被查獲的商品中,除印有“Giorgio Arman”的毛毯因文字與圖形與“Giorgio Armani”注冊商標不同,權利人未予鑒定外,其他商品經相關權利人確認,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另查明,被告人張某承認其確實知曉涉案商品均是未經權利人授權的商品,且毛毯來源、化纖布印染均為非正常渠道,在通關時,他將假冒商標的商品摻雜在沒有品牌的毛毯、PVC包中,目的就是想蒙混過關。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張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達人民幣27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但考慮到被告人接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后自動投案,具有自首情節,可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同時,對於被告人的自首情節和預交罰金等情節予以確認,遂依法作出減輕處罰的決定。

  法官:跨界合議庭凸顯專業促公正

  上海三中院受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是上海高院按照跨行政區劃法院的屬性作出的指定。三中院充分利用與知產法院合署辦公的優勢,“跨界”組成合議庭,由三中院院長吳偕林任審判長,三中院刑庭法官彭多和知產法院法官吳盈喆任審判員。由知產審判的法官參與知產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僅有利於知產刑事案件的專業化審理,也有利於確保知產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裁判思路的統一,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陳穎穎)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編:馬麗、趙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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