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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連鎖商城出售假茅台 商城賠償貴州茅台200萬元

2015年09月22日08:40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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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法院對外公布兩起侵害知識產權案件判決結果:被告山東銀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獨佔使用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被告濟南法萊雅葡萄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庄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合計15萬元。

  2011年12月,濟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銀座配送公司扣押貴州茅台酒1668瓶,經茅台股份公司技術人員鑒定為假冒產品。

  法院審理認為,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為我國白酒生產行業的知名企業,商標具有極高的市場聲譽,商品也具有獨特的銷售模式。本案被告銀座商城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跨區域、多業態的大型連鎖商業企業,對茅台酒獨特的銷售模式應當是清楚的,應當首先審查供應商是否取得了原告的合法授權,而不應當局限於審查供應商具有一般酒水的銷售資質。故銀座商城公司雖然提供了涉案侵權商品來源的証據,但並不能証明其在採購過程中,對茅台酒的銷售授權、銷售渠道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審查,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賠償責任不能免除。

  對於“拉菲羅斯柴爾德酒庄訴濟南法萊雅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濟南中院審理認為,槐蔭區工商分局在被告經營場所查扣的標有“LAFITE”字樣的葡萄酒,瓶貼上使用了與原告拉菲羅斯柴爾德酒庄的“LAFITE”和圖形注冊商標相同或含有其主要特征的標識,容易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同時,被告在該葡萄酒上還粘貼標有“舜邑拉菲干紅葡萄酒”漢字的瓶貼,其包含了原告“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拉菲”,容易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來源於原告或與原告有某種聯系,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盧金增/通訊員魯濟中)

(責編:趙竹青、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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