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版《何以笙簫默》陷版權糾紛--知識產權--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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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版《何以笙簫默》陷版權糾紛

2015年04月22日09:58    來源:工人日報     手機看新聞

如今,大量的網絡小說成為了影視劇開發的“金礦”,有的不僅投拍了電視劇、網劇,還要拍攝電影,一部小說不止被一個影視公司所“相中”,以至於一些影視公司紛紛提早“囤貨”,涉及到的版權問題層出不窮。

由楊冪、黃曉明主演的電影版《何以笙簫默》日前已宣布定檔“五一”。然而,電影《何以笙簫默》的版權歸屬問題仍無定論。之前,電影在還未拍時就先遭遇了一場在光線傳媒和樂視影業之間展開的電影改編權“互撕”戰。究竟為何會出現這場糾紛?影視公司又該如何避免在影視劇本版權方面的糾紛?

事件回顧

《何以笙簫默》是網絡熱門小說,在被拍攝成為電視劇后,電影版也將上映。去年12月,樂視影業公布了該電影2015年上映的消息,隨后原著作者顧漫卻在微博上發出版權聲明,稱此前授予樂視影業為期3年的電影版權已於2014年9月10日到期。而在合約到期后,她與光線影業簽訂了該小說的電影版權合約。

而樂視影業表示,公司在合同期內完成了劇本改編,合法擁有劇本完整著作權及電影拍攝權,並於2014年8月20日獲得《攝制電影許可証》。

但光線傳媒對該電影版權也無讓步之意。光線影業透露,與顧漫簽訂的是電影改編和攝制權,期限是3年,電影由顧漫親自擔任編劇,目前正在全力籌備劇本中,選角也同步開始。

其實不難看出,樂視影業憑借著《攝制電影許可証》投拍了電影,而光線傳媒因手中有原小說的電影版權,所以不打算讓步,於是造成了現在的僵局,並且是否會出現兩個版本的電影《何以笙簫默》,不得而知。

法律解讀

在這場糾紛裡,兩個公司孰是孰非?

首先要知道,在國內,電影發行前必須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頒發的《攝制電影許可証》與《電影片公映許可証》。如果不能獲得這兩証,那麼其發行、公映以及商業化開發在中國大陸就無法進行。而樂視影業之所以拍攝了電影《何以笙簫默》,正是因為其獲得了《攝制電影許可証》。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影視作品制作的周期都很長,而且制作進程中會出現多方面的情況,續約是很常見的事,但像樂視影業與原作者顧漫這樣續約沒成功,就造成了現在的尷尬局面。

中銀律師事務所閆鵬和律師表示,《何以笙簫默》電影版權糾紛這一案例實際上比較典型地反映了當今影視圈裡與版權相關的法律風險。目前影視圈的交易慣例為:有資質的影視公司出錢購買知名作品(多為小說等文學作品)的影視版權,並約定一定的期限,影視公司有權在此期限內對該作品進行電影或電視劇的攝制。

“由於在國內制作影視劇存在方方面面的限制,涉及資金、主創團隊等多重因素,往往在合約有效期內不一定能夠拍攝成功,版權人在與影視公司簽約時,需要考慮到這一情況。”閆鵬和表示。

實際上,近年來,類似《何以笙簫默》電影版權糾紛的案例也有很多,閆鵬和介紹道:“有的版權人和影視公司簽約后,影視公司支付了一半的款項,但因影視制作進程中遇到各方面問題,當合約到期后,雙方發生了糾紛。一方面,影視公司不敢貿然去拍攝隻支付了一部分款項的劇本,另一方面,版權人也因法律限制不允許將劇本賣給其他影視公司。”

當然,如果雙方達成續約合作意向,那麼上述難題迎刃而解。但如果雙方達不成合作意向,影視公司可能面臨先期付出的版權費和影視籌備費付諸東流的風險﹔而作者可能面臨影視公司搶先備案或注冊商標從而導致與第三方版權交易受到妨礙的困境。

閆鵬和認為,在不改變原有版權授權交易方式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對版權續約條件進行細化的方式來處理上述狀況。比如,雙方可以約定影視公司於授權期屆滿前的一個月內才取得影視拍攝許可証的,影視公司有權要求作者續約但須支付更高金額的授權費或者影視公司在授權期屆滿提前一個月須與原作者進行版權續約的談判,未能達成續約的,不得在此期間內進行影視劇本備案。類似這樣的具體而明確的權利限制,可以使雙方對即將到期的作品版權提前做好規劃,一定程度上避免類似的版權糾紛。

他山之石

由於影視作品制作的長期性和不確定性,加上過於簡單化的版權交易條款,導致了樂視影業和光線傳媒現在的僵局。那麼在國外,電影版權又是怎樣的一種法律程序呢?

對此,閆鵬和介紹說,國外對電影版權的處理原則與國內不同,“國外的影視公司往往是購買已有作品在一段時間內的版權交易權來獲得電影版權,他們標的是在該期限內享有同作者簽訂版權授權協議的優先權,而不像國內那樣直接購買電影攝制的權利。”

閆鵬和進一步解釋,“這就像股權和期權,購買的是在一定時間和條件下,獲得公司股權的優先權利和價格空間。並且,國外影視公司支付給作品權利人的版權費用比較低,不像在國內,需要一次性支付高達幾百萬元的版權費用。”

接下來,國外影視公司可以在支付較少價款的基礎上,先行進行籌備,如果籌備成功,再進一步同作者簽訂版權授權協議,支付全額價款﹔如果籌備失敗,則影視公司也不會損失過高。而對於作者來說,由於期權協議指向的是對作品版權的優先獲得權而不影響版權實質歸屬,從而為作者的實質性權利保留了一定的自由,避免影視公司違背作者意願行使作品權利。

在閆鵬和看來,國外這樣的版權授權交易原則不會給影視公司帶來太大的資金壓力以及較大的項目風險,相對來說比較健康。國內的影視公司實際上可以針對影視市場的具體情況,有效借鑒。

談及《何以笙簫默》電影版權紛爭的近況和解決辦法,閆鵬和表示,目前還沒結果,但在他看來,類似這樣的糾紛,最終無非是原作者以及兩家影視公司三者協商達成一個分成方案。

網絡小說成影視劇開發 “ 金礦 ”

實際上,與電影版《何以笙簫默》狀況相似的還有根據盜墓網絡小說《鬼吹燈》改編的電影,據了解也有兩部,一部是由烏爾善導演、陳國富監制的《鬼吹燈之尋龍訣》,主演分別是陳坤、黃渤、舒淇﹔而另一部《鬼吹燈之精絕古城》則由陸川執導,趙又廷、姚晨、李晨等人擔任主演,據稱是陸川版《鬼吹燈》系列電影的開篇。據悉,兩部電影都已經拍攝完成,有望將在熱門檔期上映。

當然,由《鬼吹燈》小說改版的兩版電影並不存在版權糾紛,以此為例,是為了說明目前影視行業在創作上的傾向:大量的網絡小說成為了影視劇開發的“金礦”,不僅投拍了電視劇、網劇,還要拍攝電影,並且一部小說不止被一個影視公司所“相中”,圍繞小說改編的電影出了一版又一版。由於市場行情大好,以至於一些影視公司紛紛提早“囤貨”,密集收購網絡小說電影版權。這其中涉及到的版權風險問題,必然要求版權人以及各影視公司謹慎對待,才能夠避免利

另外,拋開法律常識說句題外話:這些同名影視劇擠在較短時間內上映,影視公司看中的是網絡小說本身的人氣。但是這些同題材影視作品“撞車”的后果,會不會讓觀眾“看膩了”?並且一部網絡小說拍攝不同的電影版,能經得住幾遍折騰?觀眾無非是看不同的演員,演同樣的故事。因此,在影視公司相繼收購網絡文學電影版權的時候,也該考慮下這麼做的實際效果到底如何了。(於帆)

(責編:王鳳一(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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