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別策劃]音隨心生 樂隨權動--知識產權--人民網
人民網

[4·26特別策劃]音隨心生 樂隨權動

2015年04月16日09:42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手機看新聞

緣 起

記者:音樂產業的誕生和發展,離不開包括歌手、詞曲作者、出版商等數以萬計的人們的靈感和付出,從音樂發展的歷程來看,音樂的傳播方式經歷了怎樣的變化?

王勉青:可以說,音樂的傳播方式是隨著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傳統的音樂傳播方式,從過去的黑膠唱片到卡帶、CD到MP3等其他的類型不斷演變。現代的數字傳播方式,則隨著寬帶普及、計算機運算速度加快、硬件內存的加大,而從音樂下載的形式逐漸轉變為在線播放的流媒體形式。

我國現代音樂產業的基本形態的形成大致以1979年太平洋影音公司的成立為標志。此后,各種音樂制品、音響公司、唱片制作和發行商陸續出現。

記者:如此巨大的產業規模,注定離不開法律制度的規范和維護。可以說,沒有知識產權,音樂人、音樂產業的發展就失去了制度保障的基礎。那麼,音樂最初與知識產權保護聯系在一起是始於何時?具體到我國的實踐中,法律對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又是如何形成的?

王勉青:18世紀以前,包括音樂人在內的藝術家主要依靠各種場地表演或者通過為政府權貴創作得到資助來獲取酬勞,當時並沒有保護藝術作品的法律一說。1709年,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版權法《安娜法》在英國誕生,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認了作者享有印刷和支配圖書復制品的專有權利,但當時音樂作品並未被納入版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范疇。1793年,法國“制憲會議”通過法令保護文藝術作品的創作者,保証他們終生享有發行和銷售作品的專有權利,並保証他們的繼承人和權利繼承者在10年期間享有這一權利。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法令所規定的創作者中涵蓋了作曲家等音樂人,也就是說,音樂作品作者的原始權利的法律保障制度從這個時候起正式建立了起來,而英國直到1842年才通過維多利亞法令對音樂作品的版權特性予以了肯定。1831年,美國國會通過版權法修正案,將音樂作品作為原創作品添加到可獲得版權的作品目錄中,音樂作品的作者被賦予了與其他作品作者同樣的版權權利,即對作品享有“印刷、重印、出版和出售的獨佔權和自由”。由此開始,承認和保護音樂作品及其作者權利成為一種常態。

在我國,自改革開放以后,由於當時中國還沒有完整的著作權法,因此幾乎沒有關於音樂作品的認定和保護。直到1990年,我國頒布的著作權法將音樂納入了保護范疇,音樂著作權人包括曲作者、詞作者、音樂改編者、歌曲譯配者、音樂作者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獲得音樂著作權的人,音樂出版者和錄音者也可以通過音樂作者轉讓或通過開發音樂作品而享有音樂著作權,這為中國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奠定了基礎。

發 展

記者:如我們所提到的,從我國頒布實施著作權法至今已走了25年的歷程,其間對保護音樂知識產權的規定歷經了怎樣的變化?每一次變化的背后,又有著怎樣的社會因素?

王勉青:在國際層面,上世紀90年代以后,我國陸續加入了國際通行的知識產權條約,對我國打擊音樂產業盜版、解決新技術環境下使用音樂作品所引起的版權和鄰接權問題等,提出了新的命題;在國內層面,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帶來了音像制作的數字化時代,傳統唱片業日漸式微,數字技術和現在信息技術發展,使得音樂的復制、傳播效率大大提高,盜版由此變得非常容易,嚴重地影響音樂著作權人權益的保護和創造性發揮,不利於音樂產業的發展。

隨著這些變化的出現,我國的著作權法修改也對此發展形勢做出了相應的回應。特別是2001年我國著作權法的第一次修改中,在“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一條中,著作權法將“不向其支付報酬”的內容修改為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其中意義發人深思。這從經濟上體現了對音樂人的尊重,對他們勞動的認可,同時也解決了著作權保護中的超國民待遇的問題。此外,此次修法還新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一權利項,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把其作品在網上傳播,就將構成侵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規定,對音樂著作權人尤其唱片公司來說受益無窮。

記者:在2012年6月於中國召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期間,《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簽署尤其引人注目。在我國音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發展歷程中,這一標志性事件具有怎樣的意義?

王勉青:此次外交會議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我國舉辦的第一個外交會議,北京條約則是第一個在我國締結,並以我國城市命名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條約。該條約賦予了包括音樂在內的視聽作品的表演者依法享有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表演活動的權利,包括詞曲作者、歌手和電影演員等將享有復制、發行作品的權利,結束了表演者權利得不到完整知識產權保護的歷史,對完善國際表演者版權保護體系,推動世界各國文化產業健康繁榮具有裡程碑意義。實際上,除了《北京條約》,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還陸續加入了《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制品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等國際通行的與音樂有關的知識產權條約,這對促進我國音樂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挑 戰

記者:從今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確定的“因樂而動,為樂維權”的主題也可以看出,當前,音樂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仍然是全球業界關注的重點問題之一。那麼,在當前的法律實踐中,音樂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面臨著哪些難題?

王勉青:隨著音樂表演市場價值的不斷提升,由此引發的各種音樂侵權案件也不斷走向法庭,反映了人們對音樂侵權與盜版的關注及反盜版的要求。技術發展到今天,各種未經許可的音樂作品非法使用現象層出不窮,音樂盜版已經影響到世界各國,著作權人的利益因此受到了極大損害,也給產業發展帶來災難性的影響。此外,隨著錄音機、錄像機和復印機等私人復制工具的出現,以及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改變了著作權制度運行的生態環境,深刻地改變了著作權制度運行的基本框架,引起了包括音樂產業在內的版權產業與新技術產業之間的嚴重沖突。

記者:那麼,具體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和法律框架下,音樂作品維權又處於什麼樣的狀況?常見的棘手難題包括哪些?

王勉青:一直以來,我國都被國際唱片工業聯合會列為重點盜版國家之一,盜版甚至已經形成規模化,也嚴重阻礙到我國現有的正常音樂產業的維持和發展。近年來,國家版權局聯合多個部門對此集中開展的打擊網絡、侵犯盜版的建網行動取得一定成績,特別在網絡視頻領域取得較大成果,對快播等盜播網站的巨額處罰是保障我國網絡視頻產業黃金發展的重要手段。相比之下,網絡音樂產業近年來雖有好轉,但盜版問題仍十分嚴重。

未 來

記者:當前,著作權法的新一輪修改工作已進入關鍵時期,這次的修法對於音樂產業而言,有哪些重要的調整?

王勉青: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日趨改善,技術創新的進步經濟水平的提升為音樂產業提供了良好的發展環境,迫切需要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適時對此作出一定的回應和調整。也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我國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改體現了在這方面的思考成果。

新的草案中涉及不少音樂著作權的相關內容規定:一是增加音樂著作權的鄰接權內容,擴大了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等群體的權益范圍;二是在保護著作權人權利的前提下,設計了以“會員制為主、非會員制為輔”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護數量最多但自身卻又“無維權意識、無立法話語權、無維權能力”的廣大著作權人的權利;三是加大了侵權處罰力度;四是改進了網絡著作權的保護。

記者:在您看來,我國的音樂產業還有哪些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亟待法律法規的修改來規范和完善?對於音樂作品未來的知識產權保護之路,您有怎樣的期待?

王勉青:從音樂產業本身來說,由於其權利主體眾多,權利類型多元,權利客體復雜,特別是如何在數字網絡技術飛速發展的情況下,更好地運用各種新媒體形式對音樂作品加以傳播和使用,控制和打擊各種非法的音樂下載和復制行為,對產業的發展顯得尤為重要。理清我國現有市場環境下音樂作品的核心價值來源和傳播渠道對產業的價值貢獻,確定不同權利人在其中的利益分享的臨界點,根據與傳統音樂使用方式不同的各種非常態化音樂存在形式,構建與此相適應的音樂著作權權利內容和商業模式,應該是我國在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時對音樂產業發展需要加以回答的內容。

可以預見,隨著音樂的傳播、消費和體驗模式日新月異,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斷發展和完善,音樂產業巨大的市場發展潛力還將得到進一步激發。(崔靜思)

(責編:王鳳一(實習生)、馬麗)

手機讀報,精彩隨身,移動用戶發送到RMRB到10658000,訂閱人民日報手機報。
瀏覽過此新聞的網友還閱讀了以下新聞
  • 往日熱聞
  • 精彩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