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子軍”版權案再開庭 原告索賠55萬並要求道歉--知識產權--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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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子軍”版權案再開庭 原告索賠55萬並要求道歉

2015年04月07日10:28    來源:北京晚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娘子軍”版權案 三年后再開庭

《紅色娘子軍》劇照

  作為中國芭蕾舞代表作的《紅色娘子軍》,一直是中央芭蕾舞團(以下簡稱中芭)演出的重要作品,前后歷經了五代演員的演繹。而從2010年起,由於梁信先生對中芭主張著作權,讓《紅色娘子軍》的歸屬被打上了問號。

  在案件首次開庭三年后,今日,西城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休庭三年繼續開庭 10年、5000元成焦點

  2012年4月16日,本案曾在西城法院開庭審理,時隔三年的今日,案件再次於西城法院開庭。

  為何兩次開庭間相隔三年之久?原來,原告方在上次開庭后,向法院提出了對中芭的財務審計申請。由於財務審計的周期較長,並且不計入審理期限,因此開庭時間延后至今。

  由於年齡和身體原因,梁信本人沒有到庭,他在起訴狀中,以中芭在2003年之后繼續演出《紅》劇侵害其著作權為由,要求中芭停止《紅》劇的演出,公開登報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5萬元。

  而中芭則表示,芭蕾舞劇劇本早在1964年就改編完成,中芭對改編作品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在1993年雙方簽訂的合同序言中也寫到,“改編過程得到了梁信先生的膺榮和幫助”。此后,中芭並沒有新的改編行為,表演自己的改編作品,是不需要經過梁信許可的。

  而據梁信回憶,《紅》劇在改編之初他是不知情的,而在對方對芭蕾舞劇劇本進行完善並與廣東軍區接觸后,他才得知此事。鑒於當時的社會和法律環境,梁老並沒有提出異議。

  原告方稱,他們的訴訟是為了主張梁信2003年后的著作權。同時,原告還向法庭提交了宣傳頁等証據材料,表示中芭在宣傳中並沒有保障梁信的署名權。

  “我們承認梁老的著作權,但1993年的合同顯示中芭已經一次性買斷了著作權。”中芭代理人當庭一直對梁信以梁老相稱,“而對方提交的宣傳頁,並不是中芭印制的節目單、海報等宣傳品。”中芭代理人表示,中芭官方印制的宣傳品都在顯著位置標有“根據梁信同名電影文學劇本改編”的字樣,並沒有侵犯署名權。

  對本次《紅》劇的糾紛,促成原合約簽訂的李承祥先生也出具証詞稱,“為了最大程度感謝梁先生,我們採用了一次性買斷方式”,“5000元在當時是一筆不菲的費用,相信梁信先生也是知道的”。

  “按照3000元10年的標准,5000塊錢也不過是17年的使用權,即使梁老在簽訂協議后就故去,還有50年的保護期。”原告代理人提高了音調,“怎麼能用5000元就推導出永久許可呢?”

  原告代理人還指出,李承祥先生的証詞與當年他的親筆信是矛盾的。“梁老也確實曾表示過:‘這5000元相當於我當時工資五六十倍的收入。’但這句話中的5000元是指上海電影廠支付給他的報酬,而非1993年中芭支付的5000元。”原告代理人表示,1993年,一個大學畢業生的工資都超過了200元,這顯然夠不上對方所稱的“費用不菲”。

  截至發稿時,庭審仍在進行中。

  女兒女婿多次表態 中芭表示等待判決

  由於梁老先生已經年近90歲,且常年居住於廣州,因此其女兒梁丹妮與女婿馮遠征便從2010年申請調解開始,代表老人出面協商劇本的權屬。雖然今日馮遠征夫婦並未到庭,但對此次糾紛,他們曾多次公開對媒體表達他們的態度:

  “中央芭蕾舞團上演了《紅色娘子軍》將近2500場,按照當時付給我們的5000元的版權費,現在我們每場的版權費隻有2塊錢。”

  “我們最初不想打官司,我們也是演員,也是這個圈子的,不希望走上法庭去對峙。我們覺得既然協商不了那就寫個東西收回版權,但律師說隻能起訴才行。所以將爭議訴諸法律成了我們最后的選擇,我們希望他(梁信)的權利能得到法律的肯定和尊重。”

  “我們並不是要讓這部劇死掉,已經有單位提出希望改編《紅色娘子軍》,但因為案件還沒有結束,我們並沒有同意。”

  而中芭則表示,梁老並沒有出面表態,其余人的態度並不能代表梁老的意見,他們會等待法院公正的判決。

  案情回放

  梁信本名郭良信,是電影劇本《紅色娘子軍》的原作者。1963年,中央芭蕾舞團決定將電影《紅色娘子軍》改編成芭蕾舞劇。當時,我國並沒有著作權的概念,因此中芭僅就劇本的創作、修改與梁信進行了交流,並未提到版權和稿酬問題。

  “文革”期間,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一度停演,直到1992年才復排並展開巡演。而此時,《著作權法》已實施,於是在1993年,中芭開始與梁信協商版權問題。時任團長李承祥主動致信梁信,提出“在十年內一次付酬也是一個辦法,即一次付給您3000元,十年屆滿再續簽合同,另議酬金”。

  但在雙方最終簽訂的合同文本中,“十年”的期限並沒有出現,中芭一次性支付了5000元,取得了芭蕾舞劇《紅色娘子軍》的專有表演權,並保障梁信的署名權。

  梁信卻認為,劇本的授權仍是以十年為期的。也正是因為這點分歧,讓兩方最終對簿公堂。(劉蘇雅)

(責編:王鳳一(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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