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協議保守商業機密 擅自泄密被處300萬罰金
2013年08月23日10:01 來源:中國法院網 手機看新聞
中國法院網訊 日前,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被告人因泄露公司商業秘密,被判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被處以三百萬元的高額罰金。
2006年8月21日,被告人李某與洛陽某鈦業有限公司簽訂保密協議,協議規定李某對洛陽某鈦業有限公司的海綿鈦生產工藝、技術文件、產品銷售以及原材料的採購信息等商業機密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向他人或其他企業泄露或轉讓。2007年至2009年期間,李某在洛陽某鈦業有限公司先后擔任鎂電解項目辦主任、總經理助理、電解車間主任、副總經理兼技術中心主任等職務,其負責並掌握海綿鈦技術。2007年12月24日,李某未經洛陽某鈦業有限公司同意,違反公司的保密協議,擅自與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理周某簽訂了技術咨詢服務協議,為其提供海綿鈦方面的技術服務,周某先后共付給李某人民幣235萬元。
另查明,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向澗西區人民檢察院退出共計200萬元人民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作為洛陽某鈦業有限公司知悉並掌握商業秘密的工作人員,與公司約定負有保密義務,其違反該公司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擅自與他人簽訂了技術咨詢服務協議,謀取利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侵害所在單位利益隻構成民事侵權,不涉及刑事責任的意見,與事實及法律不符,法院不予採納。澗西區法院遂根據該案的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決。(記者 蘇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