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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術引糾紛 怎樣保護“不可說的秘密”?

2013年02月20日15:38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手機看新聞

雙手輕輕一揮,桌上的一枚戒指緩緩地升至半空——這種被稱為“狼蛛魔術”的隔空漂浮技法的發明者、擁有以色列“劉謙”稱號的鬼才魔術師Yigal Messika(音譯:伊格爾·麥錫卡)發現自己的狼蛛魔術教學DVD光盤被盜版,於是起訴北京爵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爵克文化公司)、網絡銷售者楊琦侵犯其著作權並索賠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支出16.6萬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伊格爾·麥錫卡的訴訟。記者獲悉,在上訴期內,伊格爾·麥錫卡並未提起上訴。

魔術表演引發版權糾紛

伊格爾·麥錫卡是以色列公民,職業魔術師,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2008年3月,伊格爾·麥錫卡著手設計一種名為狼蛛(Tarantula)的魔術道具,通過對狼蛛道具的操作,可以實現將物體懸浮的藝術效果。雖然懸浮物體是魔術表演的傳統主題之一,但該套魔術是首個將線輪裝置放在魔術師掌心,通過魔術師的手法和表演,達到物體懸浮藝術效果的魔術。為表現該套魔術的手法和藝術效果,伊格爾·麥錫卡在他人協助下攝制了一張DVD,記錄了伊格爾·麥錫卡對狼蛛道具的操作和演示、狼蛛魔術達到的藝術效果、觀眾對狼蛛魔術的熱烈反應。記者調查了解到,狼蛛DVD光盤記錄了伊格爾·麥錫卡在街頭與觀眾互動表演狼蛛魔術的場景以及原告在室內揭秘、示范狼蛛魔術的場景。伊格爾·麥錫卡表演的狼蛛魔術通過對狼蛛道具的操作和一定技巧的運用,可以使觀眾感覺到戒指等物體懸浮於空氣中的視覺效果。狼蛛DVD自2009年2月19日起在美國與狼蛛道具一同正式發售,每套售價75美元。另外,伊格爾·麥錫卡還設計了狼蛛道具的包裝盒、狼蛛DVD的包裝彩頁。伊格爾·麥錫卡認為,狼蛛DVD的內容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自2009年4月起,伊格爾·麥錫卡聽說中國有商家非法復制、出售狼蛛DVD及道具。2009年7月27日,在北京世界魔術大會會場,楊琦向伊格爾·麥錫卡做出書面承諾,稱其以前曾銷售過伊格爾·麥錫卡的仿制品,但日后不會再買賣任何原告的仿制品。2009年末,伊格爾·麥錫卡發現,楊琦仍在淘寶網上銷售狼蛛產品,並聲稱為原版產品。2010年1月,伊格爾·麥錫卡委托原真動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原真動力公司)購買了爵克文化公司和楊琦銷售的狼蛛DVD及道具,經對比鑒定,二者銷售的狼蛛DVD及道具均為非法復制的產品。伊格爾·麥錫卡認為,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非法復制、發行、傳播、出售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嚴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權。故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權的行為,消除影響,並向原告賠禮道歉﹔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兩被告連帶賠償合理費用共計16.6萬元。

被告否認銷售侵權產品

針對伊格爾·麥錫卡的起訴,楊琦認為,伊格爾·麥錫卡購買的狼蛛產品,不是其銷售的產品。楊琦稱其與爵克文化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對於爵克文化公司銷售的狼蛛產品是否為仿制品並不知情。原告也沒有相關証據証明爵克文化公司銷售的狼蛛產品為仿制品。相關事實顯示, 2009年12月14日,原真動力公司調查員與楊琦在北京市豐台區某居民樓內碰面,該室內存放了各種魔術玩具和專業魔術道具,楊琦表示自己從事魔術事業已有6個年頭,他本人並不經常在該倉庫辦公,只是涉及到大批量發貨時會過來監督以免發生紕漏。當問及狼蛛產品時,楊琦介紹之前銷售過便宜貨,后因接到國外魔術師的警告,現已停止銷售。庫存還有10套左右,均為真品,銷售價格在450至500元左右,現在很少有客戶問津,目標客戶大都是專業的魔術師。調查員還發現大廳地面上的塑料袋內有10個左右已經包裝完畢的狼蛛道具。2010年1月26日,調查員隨同公証人員來到上述倉庫地址,工作人員根據調查員提供的訂貨單取貨,共購買了價值5100元的各式魔術產品,其中包括狼蛛二代、三代的魔術道具產品和教學DVD,價格分別為25元、35元和10元。所購物品包括狼蛛DVD及狼蛛道具在內的價值5100元的貨物,收據上加蓋有“北京爵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印章。“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有關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等9大類作品。這些作品是按照表現形式所做的分類,其中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被劃分為同一類作品,而雜技作品包含有魔術作品。雖然本案的原告非中國公民,而是在美國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以色列國國民,中、美、以三國都是《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根據該公約的相關規定,如果原告的魔術作品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則其魔術作品與中國公民的魔術作品以及其他類別的作品一樣在我國受法律保護。事實上,魔術的根本特性和生命力並非體現在以魔術作品形式保護的形體動作、姿勢的表達,而是體現在被技巧或裝置掩蓋的、不為觀眾所知曉的秘密。透過業內關於魔術表演的“永遠不說出魔術的秘密,不在同一觀眾面前表演相同的魔術,不事先說明表演內容”等規則,魔術的秘密性特征可見一斑。正是基於這種秘密性的特性,魔術一般多由魔術師(即表演者)自行創作研究完成,當然亦不排除存在由他人創作后交由魔術師表演的可能。法院認為,從維護魔術作品著作權人合法權利的角度出發,考慮到魔術的秘密性特征,在沒有証據証明魔術作品由他人創作完成的情況下,可以推定魔術作品的表演者為魔術作品的作者。本案中,法院推定原告是涉案狼蛛魔術作品的作者,對涉案狼蛛魔術作品享有著作權。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狼蛛DVD記錄了原告在街頭與觀眾互動表演狼蛛魔術的場景以及原告在室內揭秘、示范狼蛛魔術的場景,具有一定程度的獨創性,已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本案中,以狼蛛DVD為載體的作品整體上構成了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而狼蛛魔術是其中包含的獨立作品,被告未經許可復制、發行狼蛛DVD的行為,是對以狼蛛DVD為載體的整體作品的使用,而不是脫離整體作品單獨使用狼蛛魔術作品的行為,所以,即便原告享有狼蛛魔術作品的著作權,其亦無權主張被告未經許可復制、發行狼蛛DVD的行為侵犯了其對狼蛛魔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因此,法院一審駁回了伊格爾·麥錫卡提出的與狼蛛魔術作品著作權有關的訴訟請求。

該案一審判決后,網絡上一片嘩然。網友對判決結果褒貶不一。有專家認為,狼蛛DVD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狼蛛DVD的制作者並非原告,即原告不是狼蛛DVD的著作權人,無權就該DVD提起訴訟。狼蛛道具是產品,是為了表演魔術設計的道具,魔術道具不等於魔術作品。所以,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伊格爾·麥錫卡的代理人顯然對該案判決結果並不滿意。“現在上訴期已經過了,我們還未提起上訴。” 伊格爾·麥錫卡的代理人王偉向本報記者表示,還在搜集相關証據,希望今后能有進一步的維權行動,並能夠取得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本報記者試圖聯系伊格爾·麥錫卡,但至截稿時,尚未得到他的答復。(記者 胡 嫚)

專家觀點 魔術與魔術作品非一回事

孫國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根據該規定,魔術作品和其他作品一樣,是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而魔術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這裡所說的魔術作品需要具有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條件,才能受到法律保護。本案的焦點和難點是如何認定魔術和魔術作品。魔術是一種藝術形式,是一種表演者通過道具和形體動作制造假象引起觀眾錯覺的視覺藝術。一提到魔術,人們首先想到的是魔術表演而不是魔術作品。著作權法把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歸於一類,這類作品都是需要經過表演者的舞台表演來實現對作品內容的“表達”。著作權法理論上認為,這類作品非指作品的表演,而是指為了表演這類作品而創作的腳本。由於魔術的特點具有不可公開或者創作者、表演者不願公開的秘密性,導致法律保護上存在一些難題。對於魔術到底應當通過什麼法律保護,學術界和實務界觀點各異。我國著作權法第一次修改時,立法者考慮到社會上某些強烈的呼聲和意願,把包括魔術作品在內的雜技藝術作品列入了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別之中。初衷是良好的,但是因為社會實踐並不充分,用著作權法保護魔術作品可能會導致良好的初衷無法得以圓滿實現。

(責任編輯:羅丹、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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