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2月26日訊 記者周斌 見習記者蔣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全文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審理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進行了規范。該司法解釋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
據統計,自2002年以來,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案件一直位居全部知識產權案件之首。以2011年為例,全國法院共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 59882件,其中著作權案件為 35185件。而近年來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著作權糾紛案件數量又佔全部著作權案件的60%左右。在審理時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特別是如何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成為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面臨的挑戰。
司法解釋共16條,對人民法院在審理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原則、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構成、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教唆侵權、幫助侵權、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信息存儲空間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判定標准以及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管轄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絡服務時,如果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需對網絡用戶侵犯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問題,在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管轄原則的基礎上,增加了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亦享有管轄權,切實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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