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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ZIPPO商標侵權塵埃落定

ZIPPO被認定馳名商標 中國ZIPPO懷爐被判侵權

2012年11月20日09:59        手機看新聞
生產此懷爐的慈溪市附海唐峰塑料廠 (以下簡稱唐峰廠)及其負責人孫孟林也因此被判賠償50萬元。最終,浙江高院依法認定ZIPPO為馳名商標,唐峰廠對ZIPPO標識的使用行為侵犯了ZIPPO公司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導報訊 (記者 陳彤)“冬天來了,你用什麼對抗寒冷?忘記熱水袋的笨拙和熱寶電線的牽牽絆絆,帶上"懷爐",又暖又俏地越冬吧。”這是“ZIPPO”懷爐網絡賣家的 “宣傳語”。不用電,沒有明火,24小時保持50度恆溫,更有與“ZIPPO”打火機相似的時尚外形,去年冬天,“ZIP-PO”懷爐在網上賣火了。但昨天,此懷爐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商標侵權,不允許使用與美國ZIPPO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 “ZIPPO”(文字及圖)。生產此懷爐的慈溪市附海唐峰塑料廠 (以下簡稱唐峰廠)及其負責人孫孟林也因此被判賠償50萬元。

2009年3月12日,美國ZIPPO公司發現,孫孟林在網上公開銷售由唐峰廠生產的“ZIPPO”懷爐產品。通過購得商品后,美國ZIPPO公司便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唐峰廠及孫孟林一同訴至法院。一審敗訴后,ZIPPO公司不服,上訴至浙江高院。今年7月23日,浙江高院公開開庭審理。

ZIPPO公司認為,涉案商標的文字“ZIPPO”為臆造詞,顯著性強,且同為本公司商標和企業字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應認定為馳名商標,唐峰廠在懷爐上使用相同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鑒於ZIPPO極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唐峰廠生產的懷爐與ZIPPO“打火機”為類似商品,構成商標侵權﹔唐峰廠在其懷爐上使用了 “ZIP-PO”企業字號,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唐峰廠與孫孟林答辯稱,ZIPPO並非馳名商標﹔懷爐商品分屬第11類,而ZIPPO核准使用於打火機,分屬第34類,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均存在明顯不同,不應認定為類似商品。“ZIPPO”公司在中國的企業名稱為之寶制造公司,而非其英文名稱,且沒有証據証明“ZIP-PO”作為企業字號在中國進行了大量的商業使用,其不具有知名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最終,浙江高院依法認定ZIPPO為馳名商標,唐峰廠對ZIPPO標識的使用行為侵犯了ZIPPO公司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來源:市場導報

(責任編輯:值班編輯、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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