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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戲插件“捉妖”,能否想捉就捉?

2021年01月13日09:1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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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游戲插件“捉妖”,能否想捉就捉?

  《一起來捉妖》系國內首款AR探索手機游戲,它依托手機即時定位,將AR探索和實景展示相結合,讓玩家在現實生活中可以隨時隨地捕捉身邊的“妖靈”。然而,一款定位修改“神器”卻可以讓玩家足不出戶就能隨意定位,“想捉什麼妖就捉什麼妖”。重慶騰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重慶騰訊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深圳騰訊公司)以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涉案虛擬定位插件推廣、銷售方諶某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此前,兩原告曾提交訴前禁令申請,上海浦東法院於2019年8月27日裁定諶某立即停止妨礙《一起來捉妖》正常運行的涉案行為。

  近日,上海浦東法院一審判決諶某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0萬元。

  定位插件被訴侵權

  兩原告訴稱,重慶騰訊公司是涉案手機游戲《一起來捉妖》的著作權人,並授權深圳騰訊公司獨家運營該游戲。該游戲利用手機即時定位系統,通過AR功能抓捕身邊的“妖靈”並對他們進行培養,在游戲中完成對戰、展示、交易等諸多功能。游戲自上線以來,注冊用戶已超過兩千萬,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美譽度。

  兩原告發現,諶某通過多種渠道推廣、銷售的虛擬定位插件,可以改變手機操作環境,“欺騙”《一起來捉妖》的定位系統,使得游戲玩家無需實際移位,即可迅速變換地理位置抓取妖靈,上述行為嚴重破壞了游戲的公平性,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兩原告起訴要求諶某停止妨礙《一起來捉妖》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25萬元。

  諶某辯稱,原、被告間不存在競爭關系,其推廣、銷售虛擬定位插件的行為未對市場競爭秩序、原告的合法權益及消費者利益帶來損害。同時,虛擬定位插件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應適用“技術中立”原則。此外,其推廣、銷售涉案虛擬定位插件的行為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商業道德和誠信原則,無不正當性。

  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隨著互聯網產業的興起,競爭模式從最初的同業競爭發展為平台競爭、生態競爭,市場競爭邊界和競爭關系趨於模糊。某一法律關系是否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的范圍不取決於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而取決於經營者之間是否存在因破壞他人競爭優勢而產生的競爭法律關系。

  法院指出,諶某的被訴行為損害了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法益。《一起來捉妖》系國內首款AR探索手機游戲,准確的地理位置是涉案網絡游戲核心玩法得以實現、增強游戲用戶粘性的根本性要求,亦是原告實現增值業務收入的關鍵。涉案虛擬定位插件隨意修改玩家地理位置,嚴重破壞了游戲的公平性,大大降低了游戲玩家對網絡游戲時間和金錢投入,剝奪了兩原告與游戲玩家的交易機會,亦降低正常玩家的游戲體驗,損害正常游戲玩家的合法權益。諶某的涉案被訴行為不僅破壞了網絡游戲領域的競爭秩序,亦給作為網絡游戲經營者的原告以及游戲玩家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

  諶某的被訴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法院認為,禁止任何第三方為游戲玩家以作弊方式獲取競技優勢提供便利,維護網絡游戲規則的公平性是網絡游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涉案虛擬定位插件的應用場景僅限於修改地理位置的真實性,不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不適用“技術中立”的基本原則﹔諶某存在主動宣傳涉案虛擬定位插件用於“作弊”並誘導用戶購買的行為,具有實施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故意﹔原告亦無法通過適當技術手段消除被告行為帶來的影響,故該案諶某推廣、銷售涉案虛擬定位插件引誘網絡用戶“作弊”的行為有違網絡游戲行業公認的商業道德,具有不正當性。

  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外,被告還需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賠償數額,鑒於原、被告均未能舉証証明因該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被告的獲利,法院綜合考量涉案網絡游戲具有的知名度,被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故意,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銷售規模等因素,酌定賠償數額80萬元,並對兩原告主張的20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支持。

  該案審判長、上海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徐俊表示,近年來,我國網絡游戲市場進入蓬勃發展階段。然而,伴隨一些游戲衍生的新型作弊軟件五花八門,網游“黑產”也是屢禁不絕,危害著網絡游戲行業的創新發展。法院在審慎查明相關事實的前提下,作出訴前行為禁令,並在該案中通過判決的方式,從司法層面對以技術加持的網游“黑產”現象進行規制,以期能夠推動網游行業的健康發展。

  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本報將持續關注該案的進展。(本報記者 孫芳華 通訊員 王英鴿)

(責編: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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